第 一 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與所屬機構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 研究發展組。
二、 展覽組。
三、 典藏管理組。
四、 教育推廣組。
五、 圖書資料組。
六、 秘書室。
七、 人事室。
八、 政風室。
九、 會計室。
第 五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美術史、美術理論、美術技法及教育發展之研究。
二、 學術研究與交流計畫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三、 各項研究專案計畫研擬開發、資料蒐集及分析。
四、 館藏文物之研究及譯述。
五、 本館美術學術出版品、臺灣美術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蒐集統合規劃、編印及出版。
六、 生活美學之研究發展。
七、 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六 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美術作品之展覽及館際美術作品之交流。
二、 國際美術交流展覽。
三、 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四、 展覽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 展示設計之規劃及執行。
六、 展品、展場與展示器材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七、 生活美學之展覽規劃。
八、 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第 七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詮釋研究、考據鑑識、分類編目、檢視登錄、財產管理、著作財產權管理、圖像管理。
二、 典藏與保存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三、 典藏品活用與保存修復相關展覽、研習、專輯編輯及執行。
四、 典藏管理系統規劃、數位內容資料建置及維護。
五、 典藏庫房設備規劃與設置、環境安全及清潔維護。
六、 科學檢測與分析、保存、維護及修復。
七、 生活美學之典藏管理。
八、 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二、 推廣教育專案活動之策劃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三、 推廣教育學習課程之規劃及執行。
四、 導覽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 志工之招募、管理及培訓業務。
六、 推廣學習空間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七、 生活美學之教育推廣。
八、 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九 條 圖書資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編目、主題分析與書目檔建置及運用管理。
二、 圖書資料閱覽空間維運、讀者服務、資料典藏管理與閱讀延伸活動規劃及執行。
三、 圖書資料業務之策訂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四、 出版品國內外交換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 數位資源之建置及維運管理。
六、 生活美學之圖書資料管理。
七、 其他有關圖書資料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機電設備及營繕工程。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十一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十二 條 政風室掌理本館政風事項。
第 十三 條 會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