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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002027880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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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與所屬機構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 研究發展組。

二、 展覽組。

三、 典藏管理組。

四、 教育推廣組。

五、 圖書資料組。

六、 秘書室。

七、 人事室。

八、 政風室。

九、 會計室。

第 五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美術史、美術理論、美術技法及教育發展之研究。

二、 學術研究與交流計畫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三、 各項研究專案計畫研擬開發、資料蒐集及分析。

四、 館藏文物之研究及譯述。

五、 本館美術學術出版品、臺灣美術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蒐集統合規劃、編印及出版。

六、 生活美學之研究發展。

七、 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六 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美術作品之展覽及館際美術作品之交流。

二、 國際美術交流展覽。

三、 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四、 展覽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 展示設計之規劃及執行。

六、 展品、展場與展示器材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七、 生活美學之展覽規劃。

八、 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第 七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詮釋研究、考據鑑識、分類編目、檢視登錄、財產管理、著作財產權管理、圖像管理。

二、 典藏與保存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三、 典藏品活用與保存修復相關展覽、研習、專輯編輯及執行。

四、 典藏管理系統規劃、數位內容資料建置及維護。

五、 典藏庫房設備規劃與設置、環境安全及清潔維護。

六、 科學檢測與分析、保存、維護及修復。

七、 生活美學之典藏管理。

八、 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二、 推廣教育專案活動之策劃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三、 推廣教育學習課程之規劃及執行。

四、 導覽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 志工之招募、管理及培訓業務。

六、 推廣學習空間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七、 生活美學之教育推廣。

八、 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九 條    圖書資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編目、主題分析與書目檔建置及運用管理。

二、 圖書資料閱覽空間維運、讀者服務、資料典藏管理與閱讀延伸活動規劃及執行。

三、 圖書資料業務之策訂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四、 出版品國內外交換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 數位資源之建置及維運管理。

六、 生活美學之圖書資料管理。

七、 其他有關圖書資料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機電設備及營繕工程。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十一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十二       政風室掌理本館政風事項。

第  十三        會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五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