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廣業務
,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與文化史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規劃、藏品管理維護及保存修護。
三、展示空間發展、環境監控、展示主題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
四、教育推廣、行銷與公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務
。
五、館藏史料、圖書與影音資料管理、數位加值運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
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