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工藝文化與產業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展示、推
廣、輔導及人才培訓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文化研究、工藝文物典藏、展覽及競賽活動。
二、工藝文化美學教育及推廣。
三、工藝資訊之蒐集、研究、整理、運用及諮詢服務。
四、工藝文化國際交流。
五、工藝產業資源調查、整合研究及創新育成。
六、工藝技術研發應用及試驗、分析。
七、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八、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九、工藝產業扶植培力。
十、其他有關臺灣工藝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
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
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