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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音樂人才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傳藝音字第1013004166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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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培育音樂人才,甄選優秀青年音樂家,協助磨練藝能,參與國際音樂比賽,以拓展音樂演奏生涯,邁向國際舞臺,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音樂人才(以下稱為受培訓者),係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並以國家名義或代表臺灣名義參加國際性音樂比賽,經本館甄選通過之入選者。

三、 本要點培訓類別為鋼琴、小提琴、中提琴與大提琴,培訓年齡為十六歲至三十歲(年齡之計算以本會公告之簡章為準)。

四、 本要點每屆培訓時間以二年為原則,本館得視預算編列及政策執行情況調整之。

五、 經甄選通過之受培訓者,得申請下列補助。

() 參加國內外辦理之國際音樂比賽、國際音樂大師班及國際音樂營,實際補助金額視執行年度之預算規模支應。補助項目如下:

1、 補助受培訓者報名費、交通費(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學費及膳宿。

2、 受培訓者參加國際音樂比賽,得申請補助陪同人員(以一人為限)由現居地至比賽地點之交通費(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

3、 申請陪同人員之申請資格規定如下:年滿二十歲(含)以上之受培訓者得申請指導教授或參賽教練陪同,未滿二十歲之受培訓者得申請親友或指導教授或參賽教練陪同。

() 參加本館於國內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演出:

1、 受培訓者應配合參加本館於國內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其演出方式及場次,由本館統籌安排

2、 補助受培訓者演出期間國內住宿費、交通費(含國外來回經濟艙機票乙張),不另支付受培訓者演出費,但得申請協助參與演出人員之演出酬勞,超過三人以上之協演人員,每場次演出人員酬勞總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 相關費用之支付標準,依行政院頒佈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文建會「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六、 本要點各項補助項目不得與比賽、大師班及音樂營主辦單位提供之條件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重複。

七、 受培訓者申請第五點之補助時,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前填寫補助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簡章及邀請函;逾期者,本館不予受理。

八、 受培訓者應於本館指定之時間內,提送基本資料表及經主修老師簽具之當年度學習計畫表送本館備查;該計畫如有異動,應主動函送修正計畫送本館核定。

九、 受培訓者請領補助款,應於活動結束後六十日內,檢送領據、原始支出憑證、心得報告及成果報告書(含參加手冊及照片二至五張)送交本館,辦理核銷撥款。

十、 受培訓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本館得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及培訓資格,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未以國家名義參加活動者。

() 未經本館同意私自變更計畫者。

() 核銷單據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

() 未提交或未主動更正學習計畫表及其內容不實者。

() 遲延核銷經費者。

() 不配合參加本館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者。

十一、本館得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訪查受培訓者培訓及參與情形,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二、本要點所需之申請書、基本資料表、年度學習計畫表等相關表格,本館將另行公告並提供下載。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