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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藝文特色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072013571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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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生研習表演藝術,落實表演藝術扎根,進而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形塑地方藝文特色,特訂定「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藝文特色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 辦理機關:

 

(一) 指導機關:文化部

 

(二) 主辦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 補助方式及內容: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各項表演藝術類型,結合當地既有之藝文特色,選定欲發展之表演藝術類型及內容(含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不限定單一類型),落實並推展縣市藝文特色。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選定發展之表演藝術類型,應加強地方文化資源與教育資源結合,結合轄內之各級學校建構具地方特色之教案,並逐步建立種子師資培育機制。透過學校教育資源讓學生實際參與學習,並藉由觀摩團隊實際演出、學生成果展演、團隊與學校教學交流等方式,增加學生演出經驗及參與感,使表演藝術得以真正向下扎根,並能永續薪傳。

 

(三)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就欲發展之表演藝術型態與地方既有藝文特色等相關事項研擬計畫書(計畫書內容詳見「申請文件」)送部審查,提出可行性評估及預期效益,並闡述該計畫之發展願景。

 

 

五、 補助項目:

 

     本部補助經費項目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相關計畫所需之教師鐘點費、訓練費、服裝費、道具費、排練及成果展演之場地費及燈光音響等器材租借費、製作費、文宣費及藝文推廣活動費等。

 

六、 作業期程:

 

(一) 申請時程: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 自補助核定後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七、 申請文件: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計畫摘要表(如附件格式)及計畫書一式十份至本部,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辦理。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計畫理念及目標(含年度計畫及長期發展願景)

 

(二) 計畫內容

1、既有地方藝文特色分析(含現況說明)

2、現有相關計畫分析(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教育或其他機關、單位之既有相關計畫)

3、既有計畫整合發展方式

4、選定表演藝術類型與地方或區域性之連結性

5、執行內容及執行方式

 

(三) 辦理單位分工及配合事項

1、計畫召集人及主要承辦機關。

2、相關局處之分工及配合方式。

 

(四) 相關資源之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五) 執行進度及期程

 

(六) 經費預算表(應編列地方配合款)

 

(七) 預期效益

 

(八) 管考機制(含自評機制之規劃)

 

 

八、 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

          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查後,核定受補助縣市及年度補助經費。

 

(二) 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之具體可行性及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資源整合、配套措施(百分之三十)。

3、具地方特色之教案建構及種子師資培育機制之建立(百分之二十)。

4、選定之表演藝術類型與縣市既有藝文特色之結合程度(百分之二十)。

5、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管考機制之規劃(百分之十)。

 

 

九、 補助原則:

 

(一) 受補助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文化體驗教育政策推動,並執行相關事項。

 

(二)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受補助縣市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本部依據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計畫內容與行政執行力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

 

(三) 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獲補助單位自籌。

 

(四) 計畫補助依「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及下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不同比率補助: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

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五) 本部依據各縣市所提出之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各縣市補助以年度補助為原則,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列為本部次年度審查之參考。

 

 

十、 撥款方式: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

 

(一)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二份(含電子檔)、年度工作摘要及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縣市政府配合款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期中進度報告一式二份(含電子檔)、第二期款收據及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三)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執行完成後,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第三期款收據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含成果報告、照片及影音資料等電子檔),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十一、進度追蹤:

 

(一) 計畫執行中,應配合本部及審計單位所需,回報執行進度。

 

(二) 計畫執行中如有變更,應函送本部備查。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十二、執行考核:

 

(一) 本部得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訪查各縣市政府執行情形,並訪談各級學校之參與師生,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 各受補助縣(市)政府應辦理自評,針對參與學校的執行過程作妥善、積極的輔導及掌握,協助培育學生學習表演藝術,並落實發展成為縣市藝文特色。

 

(三)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四)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部次年度審查參考。

 

(五) 受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六) 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附件計畫摘要表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十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本計畫之各項成果報告、紀錄作品(含文字紀錄、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應無償提供本部非營利使用,並應依本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相關規定,提供前開著作之詮釋資料(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等)及授權本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為擴大宣導,相關計畫之記者會或文宣資料,應加強宣導本計畫之策辦主旨,且於文宣資料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