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務)為補助民間推動定時、定點之定目劇,促進國內、外文化觀光及周邊產業之發展,創造表演藝術之就業機會與相關產業之產值,特訂定「補助民間推動文化觀光定目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文化觀光定目劇」,應符合並達成下列規定:
(一) 專為促進文化觀光量身特製(含創新製作、改編重製及舊作重演)之「售票」表演,並以本土創作劇碼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得以國外創作劇碼為例外。
(二) 為固定時間、固定地點、固定型式之表演。
(三) 每週至少表演五天,每場次至少四十五分鐘。
(四) 至少以三個月(一季)為一個檔期。
(五) 為計畫能付諸執行,不論自辦或合辦,申請單位應於申請前與相關單位談定場地使用事宜,並出具場地使用或租用同意書影本。
(六) 為達成文化觀光效益,申請單位應於申請前與旅遊業者談定合作事宜,並出具雙方合作意向書。
三、 申請資格:國內依法立案之公司、法人、學校、機構或團體。
四、 補助項目:
(一) 補助辦理定目劇「節目製作及行銷宣傳」所需之經常性支出經費,包括表演節目製作費、演出費、文宣費、場地費等項目;不補助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及屬資本門之設備費。
(二) 補助計畫若有盈餘,應按本部補助比例回饋國庫。
五、 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一千萬元或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六、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 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時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計畫書、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及場地使用或租用證明文件影本,一式十二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提出申請。
(三) 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 審查方式:
(一)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 審查標準係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發展性、完整性與可行性、自籌經費比例、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 撥款及核銷:
(一) 經費撥付: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受補助單位應檢送計畫書(含演出時間、地點、場次)一式二份、與旅遊業者合作契約書影本及第一期款領據(發票)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中期(依個案執行期程約定)檢送期中執行演出書面報告(含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式二份、相關文宣品及第二期款領據(發票)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進行簡報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考核執行狀況。
3、 第三期款(百分之二十):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書紙本(含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式二份、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及第三期款領據(發票)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應與受補助單位簽訂契約,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部辦理簽約事宜。
(三)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四)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五)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之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本部及其他補助機關之監督。有上述情形者,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九、 考評: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部為指導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十、 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專案,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一、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二、 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附件申請表中敘明申請其他單位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十三、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