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南方演藝團隊之蓬勃發展,特依「南方表演藝術發展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南方係指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及屏東縣等八縣市為範圍。
三、 申請補助計畫之執行期程,自審核結果正式公告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執行完成為原則。
四、申請資格:
於南方八縣市立案並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或跨領域藝術等之演藝團隊。
五、團隊申請須具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立案證書影本。
(三) 計畫書:計畫內容以在衛武營藝文空間舉辦之演出或研習活動為主,請明列演出場次及時間,每團隊以申請一案、一場(期)為原則。
(四) 相關演出活動精華或代表作品光碟一片(長度:限十分鐘以內)。
六、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或學校所屬演藝團隊或其附屬團隊,不得申請補助。
七、 團隊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或其所屬機關,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本處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八、受理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受理時間:自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如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天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受理方式: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提出申請。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九、評審時間:自收件截止翌日起,以三十個工作天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
十、評審方式:
(一) 初審:就團隊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二) 複審:遴聘具藝術行政背景等專業相關經驗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三) 評審迴避原則,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十一、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適切性、內容完整性、效益性、具體可行性,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
十二、補助經費包含演出費、製作費、行銷宣傳費、講座鐘點費、旅運費、印製費等項。
十三、補助款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團隊需備文、領據、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兩份、經費結算報告書(含原始支出憑證)一份及光碟片(含活動照片或影音、成果報告書等電子檔)一份,送至本處辦理撥款結案事宜。
(二) 團隊需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或結束期屆當年度十二月份者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送前款文件至本處審核,俟審核通過後,一次憑撥補助款總額,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處得取消補助。
(三) 有關個人所得稅賦,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單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處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四)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繳回本處。
十四、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處備查。
十五、受補助團隊應配合事項:
(一) 提供演出照片六至十張或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無償授權本處不限時間、地區、次數為任何方式之利用,並不得對本處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處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處為贊助單位。
(三) 詳實記錄計畫執行情形,並配合本要點相關規範確實執行及繳交資料,以備本處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十六、受補助團隊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