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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公立機關整修閒置空間供演藝團隊排練場地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文參字第10120079964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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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助範疇:整修計畫以公立機關(構)自有館所或公有閒置空間為主(整修計畫應經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

九、 經費撥付及核銷:

()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獲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細部設計預算書圖、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第一期款領據,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

()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於獲補助單位檢送工程發包契約書影本、開工證明、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二期款領據,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

()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獲補助單位檢送支出明細、竣工結算證明、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四)、「徵選演藝團隊進駐排練場地作業要點」、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三期款領據等資料,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送本會辦理結案,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執行結果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本會與獲補助單位經費分擔比率辦理結算,其有賸餘款應按本會補助比率繳回;另其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等亦同。

            非屬地方政府預算之單位,免附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

十、 補助款處理原則:

() 補助款應納入獲補助單位之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配合款。(地方政府)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倘執行確實有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及相關規定辦理。

()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報本會同意。如有挪用情事,本會得廢止補助,獲補助單位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 補助經費如於會計年度內未能如期完成計畫須展延期程者,應依規定於一個月前檢具書面資料函報本會同意。獲補助單位之經費執行成效,將作為下一年度審核之參考。

十一、 計畫執行及管考:

() 獲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通知後,逾二個月仍未完成修正計畫書及細部設計預算書圖者,因可歸責於獲補助單位之事由本會得廢止補助。

() 獲補助單位應於完成細部設計預算書圖送會審查通過,確認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目標、效益後,始得辦理工程施工。

() 計畫各項工程若因施工之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有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必要時,該項變更設計應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變更設計所需經費應在原計畫預算下調整支應,其因變更設計致總經費超出部分,由獲補助單位自行籌應。

() 獲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期限及預定進度執行計畫,並設有管考、查核機制,以落實計畫執行。

() 獲補助單位應於每雙月五日前,填報前一階段計畫及補助款執行情形送會(如附件五),本會並得針對執行情形不定期召開檢討會議。

() 本會將不定期進行工程查核,以瞭解工程實際執行情形。獲補助單位應依本會之查核意見辦理。

() 獲補助單位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預算實際支付數加計執行賸餘數)達百分之九十,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著有績效者,本會得建請縣(市)政府予以相關人員敘獎。

() 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會得視實際狀況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款。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剩餘款)應全數繳回。

() 各縣市政府文化局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各獲補助單位執行年度計畫,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十二、 有關中央各機關(構)如願提供閒置空間供演藝團隊使用,亦適用本要點,但須自籌(編列配合款)至少三成以上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