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理念:
(一) 促進民眾對生活美學的重視及期待,達到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的理想。
(二) 深耕藝術環境,提昇大眾對於空間美學的認識與參與,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二、申請對象:經政府許可或登記立案之公私立美術館、財團法人基金會、文化中心、社團法人、大專院校等非營利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條件:
(一) 執行地點應以縣市鄉鎮之大區域公共空間為主(含其週邊可被觀賞之私領域),以配合景觀路線,美化或整頓重要觀光景點之周邊區塊者優先考量。
(二) 申請單位應邀請相關景觀、建築、空間設計專家、藝術工作者參與。藝術工作者,包含:
1、影像
2、聲音
3、文字
4、網路
5、繪畫
6、雕塑
7、裝置
8、新媒體
9、表演
10、教育劇場等領域,永久性或暫時性設置(應說明暫時性之必要)均可。
(三) 創作理念及計畫內涵應與當地土地、文化、環境有關,並強調民眾參與及交流(不含依法設置中之公共藝術)。
(四) 執行內容有助提昇整體公共空間視覺景觀或公共設施美感特質,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包括地方藝文推廣、美化環境、營造藝術場域、藝術展演、出版專輯、刊物、DM、特色商品開發等。
(五) 為加強本計畫之多元推廣及考量有限資源利用之最大效益,每計畫補助次數以三次為限,超過三次(含三次)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辦理期程:依契約簽訂履約期間,執行完成申請之計畫內容。
五、補助經費:
(一)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藝術品創作及設置費、規劃設計費、材料費、工程製作費及其他資本性之支出或相關活動之經常性支出等,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二)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擬具計畫書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初審收件時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自訂)。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初審,每縣市選出優秀之計畫書後(至多三案),填具初審表暨各十份計畫書件送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複審。
七、本部審核程序
(一) 複審:本部得聘請五至七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複審會議,經審查並簽奉本部首長核定後決定進入決審之案件。
(二) 決審:
1、 通過複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會同申請單位出席進行說明;如有必要得安排評審委員進行實地現勘及決選作業。
2、 由評審小組審查並簽奉本部首長核定後決定補助計畫、經費及項目。
(三) 評審標準:
1、 企劃書內容之可行性、重要性及環境美感之呈現(百分之五十)。
2、 申請單位資源整合之計畫及永續經營的規劃(百分之三十五)。
3、 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的規劃(百分之十五)。
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
(三) 計畫內容(說明計畫執行地點、範圍與執行方式、規劃方向與民眾參與計劃等,應包括:
1、空間現況說明
2、現場照片二至五張
3、計畫主持人介紹,該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請檢附相關經歷證明文件):
(1) 統籌或環境空間規劃設計相關經歷
(2) 藝術專業背景或策展等相關工作經歷
4、參與設計師、景觀、建築、空間設計專家、藝術家經歷與過去作品介紹
5、未來規劃設計圖等
(四) 空間場域簡介(如基地規劃配置圖、3D模擬透視圖或其他相關影音資料)。
(五) 預期成果及效益評估。
(六) 辦理期程及工作進度表。
(七) 永續經營暨管理維護計畫。
(八) 經費預算表(年度預算與經、資本門經費預算請分列)。
(九) 資源整合計畫(說明配合景觀路線,美化或整頓重要觀光景點之周邊區塊整合之計畫)。
(十) 該空間場域、設施相關所有權人同意書、其他相關單位資源証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雜項使用執照、消防安檢執照等)。
(十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九、撥款及核銷:
(一) 分3期撥款。
1、 第一次撥款:各補助單位檢送收據及基本設計暨規劃圖至本部審核通過後,憑撥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次撥款:各補助單位檢送收據及期中執行報告書至本部審核通過後,憑撥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
3、 全案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檢具收據及成果報告書紙本(含施工前、後之照片檔)及核銷原始憑證等函送本部,憑撥尾款(百分之二十)。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廢止補助之權利。
(二)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三)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四) 獲補助計畫辦理個案採購,其動支之政府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五) 各項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經費應照數解繳國庫。
十、考核: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於本部要求期限內提出本案之詳細規劃設計圖,設計規劃圖審查及期中審查,經審核三次未能通過者(未按計畫執行或設計水準不佳),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經費。
(二) 本部得於計畫執行之期間派員或組成輔導小組,至受補助之當地訪視考評,以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應就近監督輔導,隨時注意計畫進度,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
十一、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二)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
(三) 本補助計畫設置之藝術創作,應於適當位置載明由本部指導贊助及設置年月。
(四)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部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五)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補助。
(六)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 若受補助單位隸屬政府機關,其補助款應納入當年度預算辦理,經核定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計畫參與執行人員或計畫施作地點之社區組織,以曾參與過社區營造相關計畫或擁有相關經歷者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