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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表演藝術結合科技跨界創作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03002712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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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跨領域創作,以表演藝術為核心結合多媒體數位科技,推廣多元藝術發展理念,特訂定「文化部表演藝術結合科技跨界創作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從事舞蹈、戲劇、音樂、傳統戲劇等表演藝術活動,且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工作室、法人、團體、公私立大專院校。

三、補助條件:在國內製作且未曾公開演出,結合數位科技之表演藝術創新製作。

四、補助原則:補助類別分為指標型及扶植型,皆採競爭型補助機制。

(一) 指標型:以一年至二年為期,補助具代表性之跨界創作(新創或重製、再發展作品)、參與國內或國外藝術節成果演出;年度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屬二年期計畫者,其第二年補助經費,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調整之。

(二) 扶植型:以一年為期(不得跨年度),補助跨界創作(新創作品),並辦理成果展演(至少二場);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五、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以補助表演藝術結合科技之創作、行銷及展演相關業務費支出為主。包括製作費、專案人事費、設備器材租借費、場地租金、機票費、運輸費及其他與跨界應用有關之創作支出等費用。但不包含獲補助者之行政管理費。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 補助申請表。

(二) 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 計畫書(格式另行公告)。

七、申請程序:檢具前點所列之申請文件一式二份(請將應備文件依序裝訂),於本部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郵寄或親送本部(請註明:文化部表演藝術結合科技跨界創作補助)。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計畫並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審查作業程序分為初審與複審二階段:

1、初審:由評審小組依計畫書等申請應備文件辦理書面審查。

2、複審:通過初審者至本部進行簡報及委員詢答後,評審小組評選出建議補助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經本部核定後公告結果並函復申請者。

(三) 評審標準:跨界製作結合科技整體表現之獨創性佔百分之四十、展演之可行性及預期成果佔百分之二十、結合科技跨界應用之表演實績佔百分之二十、過去展演成果佔百分之十、經費編列合理性佔百分之十。

(四) 獲補助者應與本部簽訂契約。

(五) 獲補助者若因時程延宕或議約不成,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九、撥款:

(一) 補助經費原則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獲補助者應檢送修正計畫書及第一期款收據,函報本部辦理撥款事宜。

2、第二期款: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獲補助者依契約規定完成計畫後,應檢送成果報告書(含紙本及電子檔),本部補助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影音光碟(含照片檔三至六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予本部業務推廣運用)、第二期款收據等資料,函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銷結案事宜。

(二) 獲補助者如因執行需要,得於簽約前申請調整撥款期數及比例,並由本部審酌後核定。

十、核銷:

(一) 核定之補助經費應在核定補助範圍內核實支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或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二) 計畫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廢止補助之權利,獲補助者應繳回已支領之補助款。但屬跨年度計畫者,其核銷作業及期程,另案簽約辦理。

(三)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獲補助者應按規定扣繳,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四)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 計畫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六) 獲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十一、計畫考核:

(一)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確實執行;未依計畫執行創作、成果發表或不符契約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二) 因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原因,致必須修改核定之創新製作計畫,或無法履行契約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本部申請修改計畫或申報無法履行。經本部審核同意後始得修改計畫內容或依契約為不履行之後續處理。

(三) 本部得進行計畫現場訪視與考評,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獲補助者應予配合。

(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獲補助者應繳回已支領之補助款。

(五)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獲補助者除應繳回已支領之補助款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 本部得選定適當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與效益評估之參考及依據。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補助者應提供正確與完整資料,若提供不實資料者,本部得不予補助。

(二) 申請補助之申請應備文件等資料,原則不得請求取回。

(三) 獲補助者應保證其製作為自有之創作,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自行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該著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獲補助者應繳回已支領之補助款。

(四) 留存獲補助者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獲補助者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 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 獲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