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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文參字第1012004989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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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鼓勵民間提供相關慶祝活動創意,特訂定「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不限國籍、年齡,個人、團體、公司、社團或財團法人等,凡有創意發想者,皆可提案。

三、 (獎)補助項目:

() 創意點子王:提供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辦理方式之創意供參考,本會擇優頒予獎金鼓勵;惟活動本身無經費補助,本會保留所有創意提案是否執行之決定權。

() 規劃辦理慶祝活動:以「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為宗旨,規劃有關「過去」、「現在」或「未來」等面向之活動,希望讓世界看見台灣,共攜手邁向未來。

四、 (獎)補助金額:

() 「創意點子王」:得視收件與評審結果編列若干名額之獎助金額。

() 「規劃辦理慶祝活動」:補助計畫所需如製作費、演出費、宣傳費、展場業務費、事務費、旅運費等經常性支出之部分經費,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本項最高補助比例為計畫總經費之七成;核銷時亦適用本原則。

五、 申請時間及方式: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採分期收件,依本會公告之活動簡章辦理,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會將另行公告。

六、 審查方式及補助金額:

() 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具體可行性、自籌經費比例、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 案件經審查通過者,本會將個案通知審查建議之補助金額,由申請單位自行評估是否付諸執行後,辦理後續事宜。

() 相關補助金額本會得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定之,並得視實際情況決定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 撥款及核銷:

()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本會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敍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收)據、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二份等函送本會,俾憑辦理撥款。

() 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以上)之案件,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檢附修正計畫書(如附件),送本會辦理簽約事宜,補助款分期撥付。

()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會另案簽約辦理。

()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受補助團隊對外採購行為,如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

()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活動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

八、 考評: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為加強督導考核,本會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一個月內依附件格式填報成果報告書,並於指定期限前繳交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案數位光碟各一式二份。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如修改活動內容,須檢附修正後之計畫書提報本會核准。

()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依規定使用「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識別系統(logo)」,並載明本會為指導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會。(註:「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識別系統(logo)」使用方式請逕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基金會,網址http://www.taiwanroc100.org.tw/

() 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本會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基金會建國一百年所提整體行銷計畫。

九、 本會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十一、 申請「規劃辦理慶祝活動」之提案單位,所提活動計畫其自籌款需佔計畫總經費至少三成以上。如無編列自籌款者,本會得不受理申請。

十二、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