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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臺灣民間慶典藝術節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文參字第101200565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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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旨: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生日,呈現臺灣在地特色文化活動,鼓勵民間團體或個人以中華民國一百年生日為主題,擴大舉行臺灣民間宗教慶典、祈福等活動,展現民間多樣色彩與充沛活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臺灣民間慶典藝術節主題名稱為「全民祈福 百年安康」。

三、 補助對象:

中華民國民俗、宗教、文化與藝術等相關領域已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四、 活動執行期程: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 經費預算:

() 由本會一百年度預算支應,俟立法院預算審議通過後動支。

() 申請提案將擇優評選,以專案方式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入選單位依評選分數,可獲活動經費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不等之補助款。

() 申請人應自籌配合款,自籌款應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本會依據活動本身預算之編列、行政執行力及績效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

六、 申請程序:

() 請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檢具申請表(附件一)、計畫書(附件二)及相關證件影本,一式二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註明「全民祈福 百年安康」臺灣民間慶典藝術節申請活動。

() 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請申請人自行留存備份。

七、 審查作業:

() 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可行性並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 評審標準:採競爭性評選。就計畫主題及內容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自籌經費比例、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

() 評選要件:創意設計及企畫內容能融入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臺灣民間慶典之意象及「全民祈福 百年安康」之主題及意旨。

() 審核結果:經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俾辦理後續事宜。惟相關補助金額應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八、 考核評鑑: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將活動紀錄及執行狀況提交本會,列為本會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九、 進度追蹤:計畫執行中,應配合本會及審計單位所需,回報執行進度。計畫內容執行中如有變更,應函送本會核准。

十、 撥款及核銷:

() 於簽署契約後,分二期撥款。

() 第一期款撥付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六十,受補助者應於簽約後檢送修正計畫書、活動進度管控表、人員工作表及第一期款領據,送交本會憑撥。

() 第二期(尾)款撥付核定補助款百分之四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檢具第二期款領據、全案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等(紙本暨電子檔案)函送本會,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 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十二月者,除獲本會同意外,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廢止補助之權利。

()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如講師費),受補助者應按規定扣繳,並於憑證上註明扣繳稅額,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十一、注意事項:

() 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受補助者所提成果報告資料,應無償提供本會及本會授權之人非營利使用。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本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不再補助。

() 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得向本會申請其他補助案。

()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受補助者對外採購行為,如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依規定使用「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識別系統(logo)」,並載明本會為指導或贊助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