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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書室資料複印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史博秘字第1133001672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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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複印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圖書室資料,應具備下列二項條件之
一,並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一、親至本館圖書室複印者。

二、參加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之機關團體。

第 三 條 複印資料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一般紙張黑白A4尺寸,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一般紙張黑白A3尺寸,每頁新臺幣三元。

三、一般紙張彩色A4尺寸,每頁新臺幣八元。

四、一般紙張彩色A3尺寸,每頁新臺幣十五元。

            前項收費,如由本館人員提供複印及郵寄服務者,每次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其郵遞費另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訂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