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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文化部補助莫拉克颱風受災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扶助演藝團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02200713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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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莫拉克風災造成受災地區演藝團隊營運
    困難,為協助受災縣市團隊能持續生存發展,並投入在地文化重建工
    作,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98  至 101  年度),訂定「補助莫拉克颱風受災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扶助演藝團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行政院公告之莫拉克颱風災區所屬之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包括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
    市、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等 11 個縣市)。


三、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係指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從事
    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由縣市政府提供演藝團隊演出機會或排練場地,以維持團隊基本發
      展所需之計畫。  
(二)結合在地文化重建工作,讓演藝團隊長期投入受災地區,以文化藝
      術表演活動撫慰人心之計畫。
(三)舉凡與災後扶助演藝團隊發展之相關計畫。


五、申請程序與日期:
(一)申請單位應備函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 12 份(計畫書參考格式如
      附件一),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函辦理。


六、經費編列及補助原則:
(一)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得編列或不編列地方配合款。
(二)本項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三)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


七、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後決定補助經費。
(二)審查標準:
   1.計畫構想之發展性、完整性(20% )。
   2.對演藝團隊生存發展之助益性(30% )。
   3.與在地文化重建工作之結合性(30% )。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20% )。


八、經費撥付:採 2  期撥付方式辦理,第 1  期款(30% )於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納入預算或
    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第 1  期款領據後撥付;第 2  期款(70% )於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成果報告書(含相關附表)、納入預算或
    追加預算證明影本及第 2  期款領據後辦理撥款事宜。


九、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
      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二)受補助縣市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補助
      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依本要點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得自行編列或不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
      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
      款處理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
      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
      補助比例繳回。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六)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部非
      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
      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部
      網址;必須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加強宣導本部為指導單
      位及策辦主旨。
(七)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
      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經
      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
      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十、執行考核:
(一)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
      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
      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
      附件二),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如
      附件三)傳送本部,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三)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每年 12 月 20 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如附
      件四)一式 2  份送本部辦理結案手續。


十一、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
      限期追回補助款。


十二、本部為辦理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受災縣市藝文團隊扶助專案,得
      沿用本要點規定,並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惟如其補助經
      費來源非本特別預算,需依照預算法及相關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