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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補助演藝團隊辦理藝文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衛籌文字第1013001533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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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使南方表演藝術生態
    環境能因應「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達成更佳效益,以兼顧軟硬
    體建設同步進行,創造南方優質表演藝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並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或跨
      領域藝術等之法人、藝文團體及機構。
(二)同一計畫若同時獲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或其所屬機關,或財團
      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本處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三、申請單位須檢具申請函及申請書(含詳細計畫書及經費預算等相關資
    料)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
    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四、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處受理申請後,由各業務單位就計畫主題適切性、內容完整性、
      效益性、具體可行性,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負責審查,必
      要時本處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協助審查作業。
(二)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處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


五、補助項目為演出製作費(含相關演出工作人員、道具服裝設備租借費
    用等)、鐘點出席費、廣告宣傳費(含印製費用)、旅運費等經常性
    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六、補助款核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本要點補助款以一次核撥為原則;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案
      件,可採多次撥款;採多次撥款者,應繳交階段性成果報告,本處
      收到領據及相關資料審核無誤後撥付。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全案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全案成
      果報告書紙本一式兩份、經費結算報告書(含原始支出憑證)、數
      位光碟資料(含活動照片或影音資料、成果報告書等電子檔)、未
      向文建會及其他所屬機關、國藝會重複申請補助之切結書,及影像
      授權同意書各一份,備文送至本處辦理結案及撥款事宜。
(三)計畫執行結束期屆當年度十二月份者,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送
      前款文件至本處審核,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處得取
      消補助。
(四)有關個人所得稅賦,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
      ,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單上註明扣繳稅額,於
      送本處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
      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
      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處。


七、監督及考核: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活動期間本處
    得派員前往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作為下年度評選之重要參考
    。


八、受補助團隊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處備查
      。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補助款之支用,
      如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訂之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提供成果照片六至十張或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同意無償授權本處
      作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及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運用,並不得對
      本處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本補助款計畫相關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以處徽、圖案、文字或影
      音資訊等方式載明本處為贊助單位。
(五)詳實記錄計畫執行情形,並配合本要點相關規範確實執行及繳交資
      料,以備本處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六)受補助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
      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
    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