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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東美推字第1123000936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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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花東二縣市文化生活圈
    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社區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居民生
    活美學觀念與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補助對象:
    補助花東二縣(臺東縣、花蓮縣)文化生活圈內合法立案登記之社團
    、組織、法人、民間團體、藝文人士及本館邀請之其他縣市藝文團體
    、人士等之捐助。


三、補助項目:
(一)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交流觀摩及展演等活動。
(二)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討會等活動。
(三)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推廣活動等。


四、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各社區性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案補
      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專案補助:辦理花東二縣市跨區域或國際性相關生活美學及藝文推
      展活動,補助金額依其計畫內容覈實審查核定。


五、申請時間: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申請期程,視需要得舉行說明會,限期由申請
    單位提出計畫申請案送館審查。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各單位申請案除檢附團體核准立案公函、登記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
      書、稅籍編號或統一編號文件外,並應依據計畫內容齊備所需文件
      資料一併送審。
(二)截止收件後兩週,進行初、複審作業,核定補助經費後函覆之。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館外委員需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且不得少於二人),評審委員名單將於本館官網「政府資訊公開
      」項下「支付及接受之補助」公告。
(二)出席評審委員審查補助案件如遇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自行迴避、第三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
      避。
(三)審查各單位實施計畫,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單一申請案
      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計
      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四)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補助者,不予
      補助。
(五)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
      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案件之金額,將於本館官網「政府資訊
      公開」項下「支付及接受之補助」公告。


八、本館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
    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申請者執行計畫
    如有變更,應事先報請本館同意。


九、經核定之執行計畫,本館將適時進行訪視,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將停
    止該單位補助案件二年。


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十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納入該案活動經費或前
      項結餘款,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館
      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
      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十六、補助對象已獲本館補助辦理活動經費,不得再向文化部暨所屬機關
      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申請補助上述活動經費,如有重複補助情況
      ,願退還所獲補助之款項,並於核銷經費時附切結書乙份。


十六之一、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
          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
          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
          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