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竹美行字第1033001740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維護場地設施,拓展文
    化建設,特訂定本標準。


二、本要點所稱各場地為本館研習教室。


三、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所舉辦之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向本館申請使用各場所:
(一)具學術、教育性之研習活動。
(二)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三)宏揚文化之相關活動。
(四)政府機關舉辦之集會、慶典活動。


四、申請使用場地者,應先與本館取得聯繫,並會同察看場地設備及認識
    環境,協調有關場地使用事項。


五、申請使用之場地,應於 1 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後 7 日內繳
    納場地費、水電費及清潔費。


六、申請使用場地費用,應依本館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如附件一)。
    使用人如有毀損使用之場地及物品,應負賠償責任。


七、使用人繳納場地費、水電費及清潔費全額解繳國庫。


八、申請使用場地經本館同意後,無法如期使用時,已繳納場地費、水電
    費及清潔費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者,無息退還已繳全數或半數之
    場地費、水電費及清潔費:
(一)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 15 日前以書
      面通知本館者,退還已繳場地費、水電費及清潔費之全數。
(二)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 15 日內以書
      面通知本館者,退還已繳場地費、水電費及清潔費之半數。
(三)因天然災害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退還已繳場地費、水電費及清
      潔費之全數。
(四)因特殊需要,經本館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而不願變更者,退還
      已繳場地費、水電費及清潔費之全數。


九、使用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場地:
(一)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團體。
(二)違背法令者。
(三)有悖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四)經本館認定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
      紊亂者。
(五)各種政黨政治活動。
(六)宗教佈達或法會儀式。
(七)商品促(直)銷及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火把、炮燭者。
(九)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者。


十、使用人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於使用之場地及其四週擅設牌樓、旗幟、
    售票處所或任意張貼海報等宣傳標語。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之佈展、佈置、接待、紀錄等工作事項及所需之工作
      人員,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十二、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自行負
      責妥為處理。


十三、使用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館同意得免繳納場地費、水電費
      及清潔費等費用:
  (一)公益、慈善活動。
  (二)本館為協辦單位。


十四、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使用人不得在使用場地內擅自增設座位,
      入場人數以不超過座位表容量為原則。


十五、使用人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及各項設備,如須
      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洽本館機電管理人員。


十六、使用之場所,供作展覽物品時,不得有標價及商業買賣行為。前項
      展覽物品及其附屬設備,使用人應自行看管,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十七、本管理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