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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彰美行字第112300186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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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中部五縣市文化生活圈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社區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居民生活美學觀念與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補助中部五縣市(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文化生活圈內合法立案登記之社團、法人團體及本館邀請展演之藝文人士。

三、補助項目:
(一)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交流觀摩及展演等活動。
(二)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討會等活動。
(三)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推廣活動等。

四、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各社區性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案補助金額以十萬元為限。
(二)專案補助:辦理中部五縣市跨區域或國際性相關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展活動,補助金額依其計畫內容覈實審查核定。

五、申請時間: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申請期程,視需要得舉行說明會,限期由申請單位提出計畫申請案送館審查。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各單位申請案除檢附團體核准立案公函及登記證書、稅籍統一編號文件外,並應依據計畫內容齊備所需文件資料一併送審。
(二)截止收件後,進行初、複審作業,核定補助經費後函覆之。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館外委員需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審查各單位實施計畫,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
(二) 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三) 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予補助。
(四) 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五)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其資訊將予定期公開。
(六) 補助款計畫之審查後結果,應將審查委員名單及受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一併公告於機關網站。

八、本館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申請者執行計畫如有變更,應事先報請本館同意。

九、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之執行計畫,本館將適時進行訪視,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將停止該單位補助案件二年。
(二)獲補助之自然人或社團、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社團、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十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納入該案活動經費或前項結餘款,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十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