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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1: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23028419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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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各類文化人才出國從事駐村創作與交流,特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關:文化部(下簡稱本部)。

三、補助內容:補助文化人才若干名,分赴與本部簽約之各國藝術村駐村(館);各年度實際駐村(館)地點、時間及名額另公布之。(自行申請並獲國外駐村(館)資格者,得另案依本部其他國際交流補助規定或向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申請經費。)

四、申請資格:

(一)遞件資格: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之資格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但外國藝術村(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二)專業資格:各類文化人才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1、視覺藝術類:

(1)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2)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2、表演藝術類:

(1)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從事表演藝術活動與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人演出或參與聯合演出者。

(2)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3、文學類:

(1)文學類補助對象包含小說、詩作、戲劇及電影劇本創作、文學翻譯與非小說(如:新聞報導、文化評論、傳記、回憶錄等)。

(2)申請者至申請截止日止需持續文學創作三年以上,且至少曾出版發行一本個人文學專著者,或有作品刊載於知名刊物(如:選集、期刊、文學雜誌等)持續二年以上。

(3)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4、漫畫類:

(1)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漫畫創作(含同人誌原創作品)三年以上,且在臺灣或其他國家已經發表二件以上個人漫畫創作作品,包含曾於漫畫數位平臺發表連載作品。

(2)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5、影視及流行音樂類:

(1)三年內曾參與影視及流行音樂作品製作活動。

(2)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6、獨立策展人類:

(1)三年內曾策劃各類文化藝術專業展覽、表演、藝術節或影視及音樂節等活動。

(2)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受理申請一次,得視情形增加,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本部獎補助系統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上傳相關申請資料。

(三)逾期申請者,及文件缺漏、經通知仍補正不齊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含身分證影本、護照影本、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之切結書等)、經歷簡介、駐村計畫等,格式內容由本部公告訂之。

(二)作品資料格式說明:作品應上傳至線上申請系統,格式應與PC電腦相容(WMV或MP4)。

1、視覺藝術類:

(1)平面、立體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六件,每件提供不同角度圖片二張,共十二張圖片。

(2)影音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2、表演藝術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3、文學類:請提供作家獲獎紀錄、作品(含譯作)清冊。

4、漫畫類:請提供此創作計畫連續性完稿的漫畫作品前三張、漫畫家獲獎紀錄、近三年作品清冊、近三年作品圖片六張、個人作品之網頁連結。

5、影視及流行音樂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三分鐘以內,剪成片長共九分鐘以內。

6、獨立策展人類:請提供近三年策展案紀錄資料或影像,片長以四分半鐘為限。

(三)各外國藝術村(館)另有特定申請資料者,由本部公告之。

七、評選方式:

(一)本部將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二階段之評選工作。

1、初審:由評選委員會審查申請資料。

2、複審:依初審結果進行複審,依下列項目進行綜合考量,並得視需要辦理面試:

(1)駐村(館)計畫及創作觀,或其他與申請類別相關專業等經歷。

(2)英語或所駐村(館)國之外語溝通能力。複審倘辦理面試者,評審委員得要求以外語說明駐村(館)創作計畫或駐館理念。

(二)通過複審之申請人,由本部推薦為國外駐村(館)文化人才候選人,並辦理相關手續。但各外國藝術村(館)另有規定者,依本部公告辦理。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議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四)評選作業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部逕行支付各外國藝術村(館)工作室租金,另補助獲選文化人才下列個人經費項目:

(一)交通費:乘坐飛機(由國內至駐村地最捷徑距離之來回經濟艙)、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由機場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不含計程車費用)、作品運輸及簽證費用;申請機票費用支領時,應檢附「電子機票」、「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機票票根」及相關支用單據。由國外出發至駐村地或由駐村地前往國外者,應事先函報本部核可。

(二)保險費:駐村(館)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保險、符合歐盟申根國家規定或所駐村國規定之強制保險中擇一辦理;申請支領時,應檢附「投保保單」、「支付收據」及相關支用單據。

(三)創作費(含翻譯費)、生活費:補助項目與支給標準依駐村所在國家生活水平給付,額度視每年實際簽約藝術村另公告之;支領時應檢附收據。

九、注意事項:

(一)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二)駐村案的最後定案需經本部、各外國藝術村(館)以及各獲選文化人才三方共同協調與確認(外國藝術村(館)有權回絕本部所推薦人選)。

(三)獲選文化人才應與本部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其他獲推薦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四)獲選文化人才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簽證申請(簽證資料翻譯)、保險辦理、購買機票等事宜。

(五)獲選文化人才應遵守外國駐村(館)機構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延後出發、中途退出或離開駐村(館)地點逾七天以上者,需事先徵得外國駐村(館)機構及本部之同意,並報請本部書面同意駐村期間之變更。經本部書面同意者,將依比例扣除不在村(館)期間之生活費補助款,未經本部書面同意者,本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六)駐村(館)結束後,獲選文化人才應於契約規範期限內繳交三千至五千字之駐村(館)報告、效益評估表、創作或展演作品等(含紙本與電子檔各乙份),及相關支用單據,送本部辦理核銷結案。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七)獲選文化人才應於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及標示本部部徽。

(八)獲選文化人才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選文化人才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獲選文化人才應負賠償責任。

(九)獲選文化人才於駐村結束後,應配合參與本部辦理之座談會或駐村成果發表等活動。

(十)獲選文化人才如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或補助經費尚有結餘款,受補助者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經費,未繳回者將停止補助二至五年。

(十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二)獲選文化人才如有違反性別平等或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