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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0972112328號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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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
    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因公派員
    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係指由年度公務或特別預算支應之出
    國案件。


四、本會及所屬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行政院所訂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
    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擬訂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送本會
    秘書室彙陳召開審查會議,並循行政程序陳報主任委員核可後,報送
    行政院核定。


五、本會及所屬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六、本會及所屬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
    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送本會或轉報行政院從嚴核
    定;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


七、本會及所屬因下列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應優先檢討調整原核定之年度
    派員出國計畫,並以原編列國外旅費支應;國外旅費預算確有不足,
    必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時,得在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 10
    %範圍內,由本會從嚴核定;超過 10 %部分,須專案報行政院核定
    :
(一)臨時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並經外交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者。
(二)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者。
(三)國外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者。
(四)國內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赴國外採購以應急需者。
    前項所稱國外旅費總額,係指本會及所屬原核列國外旅費總額。


八、本會及所屬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支應派員出國所需費用之
    案件,由各業務單位從嚴審查,並彙總陳核後,轉報行政院備查。
    本會及所屬不得接受由其補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
    本會及所屬職員出國所需費用。


九、本會及所屬執行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項,
      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
      選。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十、本會及所屬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
    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考察或遊歷。


十一、本會及所屬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


十二、本會及所屬因公出國案件,依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機關核定或轉報
      本會核定;主任委員因公出國案件,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會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所屬機關首長於立法院施政質詢、審查本
      會及所屬預算或法案期間須赴立法院列席者,應避免出國。


十三、主任委員因公出國或本會及所屬派員參加重要國際會議、文化學術
      活動、從事結盟訪問及派團出國比賽等,應事先函知外交主管機關
      就相關事項依需要協調辦理。


十四、主任委員應國外政府或國際組織等之正式邀請或代表政府出席國際
      會議或談判,主辦國家或組織連同配偶邀請,基於國際禮儀必須攜
      同配偶出國,且經報行政院核准者,其配偶之機票費用,得在本會
      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