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文化創意產業」,係指依據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51號總統令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指定之產業。
三、 申請資格:須具備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資格與條件。
四、 申請途徑:
(一) 符合前項資格者,直接向本部或本部授權之單位提出申請。
(二) 參與本部「文創產業媒合計畫」,由文創產品創作者及品牌行銷公司所組成之聯合團隊,由本部輔導提出申請。
五、 申請類別:
(一) 申請之計畫依欲完成之商品樣態分為二類︰
1、 實體類商品:商品使用價值的載體型式是實物或數位化型態,可脫離生產者、設計者與消費者獨立存在,如︰杯子、家具、出版品、圖庫等。
2、 非實體類商品:不屬於實體類商品者,均歸於此類,如︰商業演出、演唱會、經紀授權等。
(二) 各類依申請補助重點,分為下列三組,申請者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勾選其中一組:
1、 研發生產組:具備一定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以「打造台灣自有品牌」為目標,具有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之研發生產計畫。
2、 品牌行銷組: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對打造台灣國際文創品牌具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畫。
3、 市場拓展組: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對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畫。
六、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每年分二期申請。另為推動文創產業蓬勃發展,本部亦將不定期辦理特定主題之徵件作業,並於徵件前另行公告。
1、第一期: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收件,並於十一月進行審查。
2、第二期: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收件,並於五月進行審查。
(二) 申請人應檢具計畫申請表一份、計畫書十份及電子檔光碟一片,採掛號郵寄(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 計畫書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事項。
(四) 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七、審查規則:本案評選依序為「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及「決審」。
(一) 資格審查: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 技術審查: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技術審查小組,並視需要安排提案單位進行簡報,由技術審查小組審查計畫書,並決議該案是否進入決審及建議補助金額。
(三) 技術審查之審查基準,除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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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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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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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生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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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行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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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拓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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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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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與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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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跨界合作、創意豐富度、附加價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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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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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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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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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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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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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市場經營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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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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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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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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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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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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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知名度、現有通路與銷售實績、市場拓展策略(如: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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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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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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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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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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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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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預期成果與產業績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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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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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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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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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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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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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紀錄、營業額、市場佔有率、重大成果、創新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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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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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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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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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決審: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決審小組,辦理決審事宜,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技術審查之結果進行研議及確認。
(五)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八、 獎勵補助內容:
(一) 不論申請途徑為何,技術審查通過者,可獲得本部遴聘之專業諮詢顧問團隊輔導,針對計畫書之可行性內容進行調整修改。
(二) 為促成「文創產品創作者」及「品牌行銷團隊」跨領域合作,經由本部「文創產業媒合計畫」辦理之媒合活動,媒合配對成功之聯合團隊共同撰寫提案計畫送件,並經技術審查通過且繼續參加決審者,可獲新臺幣拾萬元以內之獎勵金。
(三) 決審通過者,獎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訂。
(四) 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
計畫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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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執行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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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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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生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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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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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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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行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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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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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貳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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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拓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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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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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伍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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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六)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 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九、 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十、 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結案日前一個月向本部申請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十一、 撥款及核銷:
(一) 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例、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 依第十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依展延期程另訂協議書,並重訂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 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國庫。
(四) 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計畫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諮詢輔導: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三、 考評:
(一) 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部。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四、 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五、 受補助人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與說明計畫回饋情形,未配合者本部得不再受理申請人之計畫申請。
十六、 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七、 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八、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