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1:5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012035693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立法理由:
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立法理由.txt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附表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