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文貳字第09920247382號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文學雜誌社的永續經
    營,提高優良文學雜誌的能見度,擴增文學閱讀人口,特訂定「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並在台灣地區發行滿一年且定期出版之文學雜誌
    。


三、補助項目、金額及數量:
(一)補助項目:出版、發行、推廣等項,但不包含獲補助單位之人事與
      行政管理費。
(二)補助金額:每家至多新台幣 100  萬元。
(三)補助數量:由評審委員會決定。


四、申請期程、文件與程序:
(一)申請期程:每年 10 月 1  日至 15 日。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表)。
      2.計畫書,內容須含以下資料:
     (1)每期發行份數及發行週期。
     (2)每期經費預算表。
     (3)申請單位簡介、創刊日期、人員編制。
     (4)刊物內容與目標讀者群。
     (5)詳細發行計畫(含售價)、出版進度表與推廣策略。
     (6)如有審稿人,請註明其專業背景(含與計畫相關之學經歷)。
     (7)如曾獲得獎項,請註明。
      3.近一年(前一年 10 月至本年 9  月)之雜誌合訂本 6  份或每
        期各 6  冊。
      4.雜誌登記證影本。
(三)申請程序:
      1.所有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截止期限內,以掛號寄達本會第二處(
        台北市北平東路 30-1 號,電話: 02-23434105),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文件須備妥 10 份以供審查。
      3.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選與否,恕不退件。


五、評審作業:
(一)本會得遴聘有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及建
      議補助金額。
(二)評審委員得就申請文件內容之適切性與效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等綜合考量。


六、撥款及核銷:
    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詳如附件)及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七、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單位應於獲補助年度內,依刊物發行週期,提供一期至四期
      不等期數(季刊一期、雙月刊二期、月刊四期)之內文版面至少兩
      頁,報導本會暨附屬機構或相關單位重大活動訊息,並同意無償授
      權本會不限時間、地區、次數針對該報導為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
      用,且承諾不對本會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獲補助單位應於每期出刊後一週內,檢送三十本予本會。
(三)同一申請案不得重複領取本會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其他補助款項
      。該計畫如已同時進行申請其他資助者,應於申請書中述明。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五)獲補助單位應於每期刊物與相關文宣資料明顯位置標示「行政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補助」字樣。
(六)獲補助單位於簽約後放棄執行契約書所訂工作或違反契約書規定、
      或有抄襲、剽竊與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
      會並得撤銷資格,解除或終止與獲補助單位之契約,獲補助單位須
      繳還已支領費用,並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及本會其他的補
      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