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申請單位向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