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6653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主管機關對於經登錄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以下簡稱保存技術)及經認定之保存者,應建置相關紀錄,並建立完整資料。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用等實務應用工作,與人才養成及推廣活動,應優先聘用保存者。
 
  前項工作及活動非主管機關辦理時,主管機關應推薦保存者參與。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存技術人才養成工作。
 
  前項養成內容,應著重保存技術與保存者經驗傳承、保存實務、工作倫理及專業知識等。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應持續辦理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研究、技術進修、交流學習及教育推廣等技術應用工作。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得委由或輔助保存者、學校、機關(構)、相關團體研提計畫辦理前二條工作。
 
  前項工作相關報告成果,應公開並推廣應用。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