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資料中心閱覽證收費標準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文參字第0941129172號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本館資料中心申請閱覽證,應依本標準繳納閱覽證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