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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扶植二十號倉庫駐站藝術工作者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會授資籌秘字第10130035644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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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扶植二十號倉庫駐站藝術
    工作者進行創作及展示作品,以提昇其藝術造詣,並增加作品能見度
    ,特酌予支應部分經費,以資鼓勵,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扶植二十號倉庫駐站藝術工作者基本原則」 (以下簡稱本扶植作業要
    點) 。


二、適用對象:二十號倉庫當屆駐站藝術工作者、邀請駐站及國外駐站藝
    術工作者,且未經取消進駐資格者。


三、扶植標準: 
    以於二十號倉庫工作室創作作品為主之展覽,期程二週 (含) 以上者
    ,為扶植範圍。由本會衡酌展出規模及作品數量,就材料、搬運、印
    刷等項考量,經費額度如次:
 (一) 倉庫內展出:以支應新台幣五千元為上限。 
 (二) 外館展出:以支應新台幣一萬元為上限。


四、適用期限及程序:
 (一) 適用期限:自當屆駐站日起至駐站期滿一個月前。 
 (二) 申請期限:以營運管理單位與當屆藝術工作者約定為主。
 (三) 申請方式:除有特殊狀況,應於展覽開始二十日前檢送申請表 (格
      式如附件) 送二十號倉庫營運管理單位,由該單位註記意見初核後
      轉陳本會複審。倉庫內展出須經營運管理單位核定展出檔期及地點
      ,外館展出請檢附展出館室展覽同意函或邀展函。
 (四) 本會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副知營運管理單位。


五、撥款:展覽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送核定額度之收據 (抬頭為「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展覽照片及電子檔、相關報導或文宣
    等 (請柬) 三份送營運管理單位,憑轉陳本會辦理撥款。


六、附則:因進駐二十號倉庫所衍生之行動藝術或表演藝術活動亦得比照
    申請經費,其辦理期程得不受第三點有關二週之限制。


七、注意事項:
 (一) 受扶植者未經本會同意變更計畫或因故取消展覽時,本會得視情節
      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經費。
 (二) 所送計畫經本會審核後,得視情況予以駁回或退請補正後再送,所
      衍生之相關問題,由受扶植者自行負責。
      本扶植原則不適用駐站契約內規範之期期末聯展及回饋、教學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