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扶植二十號倉庫駐站藝術
工作者進行創作及展示作品,以提昇其藝術造詣,並增加作品能見度
,特酌予支應部分經費,以資鼓勵,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扶植二十號倉庫駐站藝術工作者基本原則」 (以下簡稱本扶植作業要
點) 。
二、適用對象:二十號倉庫當屆駐站藝術工作者、邀請駐站及國外駐站藝
術工作者,且未經取消進駐資格者。
三、扶植標準:
以於二十號倉庫工作室創作作品為主之展覽,期程二週 (含) 以上者
,為扶植範圍。由本會衡酌展出規模及作品數量,就材料、搬運、印
刷等項考量,經費額度如次:
(一) 倉庫內展出:以支應新台幣五千元為上限。
(二) 外館展出:以支應新台幣一萬元為上限。
四、適用期限及程序:
(一) 適用期限:自當屆駐站日起至駐站期滿一個月前。
(二) 申請期限:以營運管理單位與當屆藝術工作者約定為主。
(三) 申請方式:除有特殊狀況,應於展覽開始二十日前檢送申請表 (格
式如附件) 送二十號倉庫營運管理單位,由該單位註記意見初核後
轉陳本會複審。倉庫內展出須經營運管理單位核定展出檔期及地點
,外館展出請檢附展出館室展覽同意函或邀展函。
(四) 本會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副知營運管理單位。
五、撥款:展覽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送核定額度之收據 (抬頭為「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展覽照片及電子檔、相關報導或文宣
等 (請柬) 三份送營運管理單位,憑轉陳本會辦理撥款。
六、附則:因進駐二十號倉庫所衍生之行動藝術或表演藝術活動亦得比照
申請經費,其辦理期程得不受第三點有關二週之限制。
七、注意事項:
(一) 受扶植者未經本會同意變更計畫或因故取消展覽時,本會得視情節
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經費。
(二) 所送計畫經本會審核後,得視情況予以駁回或退請補正後再送,所
衍生之相關問題,由受扶植者自行負責。
本扶植原則不適用駐站契約內規範之期期末聯展及回饋、教學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