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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際文化獎章頒發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091022564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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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對國際文化交流有卓越貢
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國際文化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頒發對象如下:
一、對國際文化交流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深具勛績者。
二、從事有關國際文化交流之學術研究,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者。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文化交流工作,促進國際了解,具重大貢
    獻者。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有功於國際文化交流工作者。
本獎章頒發對象不適用於業務有關之公務人員。



第 3 條
本獎章候選人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國外候選人由我國政府機關 (構) 或駐外機構推薦。
二、國內候選人由本會推薦,並得洽請其他政府機關 (構) 與民間團體等
    推薦。
前項各機關 (構) 或團體推薦人數至多三人,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送交
本會。但已依本辦法獲頒獎章者,不得再度推薦。



第 4 條
本獎章候選人之推薦,由推薦機關 (構) 或團體填具候選人具體事蹟表及
有關證明文件,送本會提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 5 條
本會設審查委員會,負責本獎章候選人之審查。
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人
為當然委員,並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外,另聘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
士七人組成。
審查委員,任期二年。任職期間因故無法擔任審查工作者,由繼任人遞補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
交通費。


第 6 條
國外候選人由本會就推薦之資料初審後,送審查委員會複審。國內候選人
由本會逕送審查委員會審查。
審查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得獎人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審查委員會會議於每年七月或八月間擇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本獎章頒發名額,每年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但實際頒發名額得由審查委
員會視候選人事蹟決定之。


第 8 條
本獎章之式樣、圖說及中、英文證書,由本會另定之。


第 9 條
本獎章之頒獎,採公開儀式,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國內得獎人與國外得獎人,於同一典禮頒發獎章。
二、國外得獎人,由本會邀請本人及眷屬一人於國慶期間來臺受獎,其停
    留期間以七日為原則。
三、國外得獎人,未克來臺受獎者,得由當地或鄰近我國駐外機構最高代
    表代頒獎章。
四、受獎人死亡者,本獎章得追頒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