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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文壹字第09930080882號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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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表揚文化機關 (構) 績優義工
,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文化機關 (構) :指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之文化局、文化中心、圖書館
    、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社教館、演藝廳及其他有關文化機關 (
    構) 。
二、績優義工:指志願擔任無給職之績優工作個人及團隊。



第 3 條
文化機關 (構) 績優義工之表揚,其類別、等級及名額如下:
一、個人:
 (一) 金質獎:十名。
 (二) 銀質獎:二十名。
 (三) 銅質獎:四十五名。
 (四) 特別獎:不限名額。
二、團隊:五個單位。
    前項受表揚者,個人部分得由本會安排進行國內外文化觀摩交流活動
    ,團隊部分得發給獎金,以資鼓勵。



第 4 條
文化機關 (構) 對所屬績優義工得由其首長向本會推薦。推薦標準如下:
一、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金質獎:連績服務六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並曾獲頒銀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績效卓著,且未曾獲頒金質獎
      者。
 (二) 銀質獎:連續服務四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並曾
      獲頒銅質獎後繼續服務滿兩年,具有勞績表現特殊,且未曾獲頒銀
      質獎者。
 (三) 銅質獎:連續服務二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四百小時以上,服務
      熱心工作績優,且未曾獲頒銅質獎者。
 (四) 特別獎:當年度對所服務文化機關 (構) 具特殊貢獻者。
二、團隊需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訂有義工服務團隊組織規定,團隊成員達三十人以上,且服務團隊
      成立達一年以上,組織健全,運作良好者。
 (二) 支援所屬文化機關 (構) 推廣文化活動,或協助策劃文化相關事務
      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 三年內未曾獲頒績優文化機關 (構) 義工團隊獎者。



第 5 條
前條之推薦案件,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被推薦個人或團隊填具推薦書表;
個人需檢附服務年資與時數證明文件及績優事蹟相關資料,團隊需檢附組
織規定、成立時間、團隊表現及服務績效相關資料。
前項個人推薦人數以不超過該機關 (構) 服務滿一年年資義工人數之十分
之一為限,並應將服務滿一年之義工造冊併送本會查核。


第 6 條
第四條之推薦案件,由本會組成初評小組初審,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士
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由本會委員進行決審。


第 7 條
前條評審原則如下:
一、個人:就其品德、服務態度、服務年資、服務時數、績優事蹟等項綜
    合評定。
二、團隊: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成立日期及服務績效等項綜合評定。



第 8 條
文化機關 (構) 績優義工表揚,每年舉辦一次,由本會以公開方式為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