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本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設計組:工藝產品之研究、分析、設計、開發及輔導等事項。
二、技術組:工藝技術試驗之研究、規劃及產品性能之分析研究、輔導等
事項。
三、推廣組:工藝技術推廣之研究、規劃、調查、統計及刊物之編印、發
行等事項。
四、資料組:工藝資料之蒐集、研究、整理、運用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研考、新聞聯繫、文書、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等事
項。
第 4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本所置研究員、秘書、組長、副研究員、主任、助理研究員、組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所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展示中心、陳列館、技術輔導中心,掌理有關
產品展示及技術輔導等事項。
展示中心、陳列館及技術輔導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
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所人員調派之。
第 7 條
本所為研究開發新產品及改良生產技術,得隨時邀請有關機關、學校或企
業界、專家、學者及熟悉人員舉行研究會。
第 8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
第六條及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