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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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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展演場地設備使用管理作業及收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傳藝秘字第1143002896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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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傳藝秘字第1053003721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傳藝秘字第11030021751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傳藝秘字第11130048342號令修正,名稱並
修正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展演場地設備使用管理作業及收費要點」
4.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傳藝秘字第11330024382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5.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傳藝秘字第11430028962號令修正第5點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