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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獎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一、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激勵各種原生內容之文學創作,以彰顯臺灣多元文化特色、活絡文學出版,辦理臺灣文學獎,特訂定「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獎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本國籍人士: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二)外國籍人士:領有永久居留證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

三、獎勵項目及金額:

(一)創作類:

1、範圍:劇本、台語文學、客語文學及原住民華語文學。

2、獎項:

(1)劇本創作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座一座。

(2)台語文學創作獎,分為小說獎、散文獎、新詩獎,每獎項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3)客語文學創作獎,分為小說獎、散文獎、新詩獎,每獎項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4)原住民華語文學創作獎,分為小說獎、散文獎、新詩獎,每獎項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3、獎項得從缺。

4、參加原住民華語文學創作獎者,須檢附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二)圖書類

1、範圍:類型不限之文學圖書,包括小說、散文、新詩、非虛構書寫、劇本及其他評審委員認定屬文學作品者。

2、入圍:三十名,每名贈發入圍證明一式。

3、獎項:

(1)金典獎年度大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座一座。

(2)金典獎七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座一座。

(3)蓓蕾獎三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參選作品條件:

(一)創作類

1、劇本須為現代舞臺劇劇本,以國家語言書寫,可上演七十分鐘。

2、原住民華語文創作,如以族語書寫,須附華文對照。

3、各獎項每人限投一篇作品。

4、參選作品須為不曾在任何媒體以任何形式(含網路及公開讀劇會)公開發表或演出之作品。若違反本項規定,將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

(二)圖書類

1、須由本國出版社出版之作品,含電子及自費出版,惟電子和紙本形式皆有出版時,以紙本為主,並須有國家圖書館預行編目及國際標準書號(ISBN)。

2、出版日期以當年度徵獎簡章公告之。

3、須以國家語言出版。

五、報名時間:依該年度簡章公告時間辦理。

六、報名文件及程序:

(一)報名文件:先於網路登錄報名,再將報名資料郵寄本館(報名表及同意書於年度簡章公告),並附參選作品一式十份。

(二)收件方式:

1、申請單位或自然人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具所有申請報名資料(含參選作品),並註明申請項目,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館,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所有申請報名文件,不論獲獎勵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本館將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本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其組成必須符合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並另訂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三)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秉持超然公正、嚴謹負責之態度從事評審,並不得參與同年度該獎項之參選。

(四)評審分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評審結果經本館核定後公告並通知獲獎者,評審委員名單亦一併公告。

八、注意事項:

(一)本館館員不得參加本作業要點之獎勵。

(二)獎金、獎座及入圍證明皆歸著作者所有。

(三)入圍者或得獎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入圍證書、獎座及獎金。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