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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獎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文學公字第1153000518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文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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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激勵各種原生內容之文學創作,以彰顯臺灣多元文化特色、活絡文學出版,辦理臺灣文學獎,特訂定「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獎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本國籍人士: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二)外國籍人士:領有永久居留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獎勵項目及金額:

(一)創作獎:

1、範圍:劇本、台語文學、客語文學及原住民華語文學。

2、獎項:

(1)劇本創作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座一座。

(2)台語文學創作獎,分為小說獎、散文獎、新詩獎,每獎項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3)客語文學創作獎,分為小說獎、散文獎、新詩獎,每獎項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4)原住民華語文學創作獎,分為小說獎、散文獎、新詩獎,每獎項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3、獎項得從缺。

4、參加原住民華語文學創作獎者,須檢附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二)金典獎

1、範圍:類型不限之文學圖書,包括小說、散文、新詩、非虛構書寫、劇本及其他評審委員認定屬文學作品者。

2、入圍:三十名,分別贈發創作者與其創作出版單位入圍證明一式。

3、獎項:

(1)金典獎年度大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座一座。

(2)金典獎七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座一座。

(3)蓓蕾獎三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座一座。

4、獎項得從缺。

四、參選作品條件:

(一)創作獎

1、劇本須為現代舞臺劇劇本,以國家語言書寫,可上演七十分鐘。

2、原住民華語文創作,如以族語書寫,須附華文對照。

3、各獎項每人限投一篇作品。

4、參選作品須為不曾在任何媒體以任何形式(含網路及公開讀劇會)公開發表或演出之作品。若違反本項規定,將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

(二)金典獎

1、參選作品須為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至報名當年度之六月三十日首度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且載有ISBN或GPN之全新創作文學作品。

2、須以國家語言出版。

五、報名時間:依該年度簡章公告時間辦理。

六、報名文件及程序:

(一)報名文件:先於網路登錄報名,再將報名資料郵寄本館(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於年度簡章另行公告),並附參選作品一式十份。

(二)收件方式:

1、申請單位或自然人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具所有申請報名資料(含參選作品),並註明申請項目,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館,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所有申請報名文件,不論獲獎勵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本館將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本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其組成必須符合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並另訂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三)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秉持超然公正、嚴謹負責之態度從事評審,並不得參與同年度該獎項之參選。

(四)評審分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評審結果經本館核定後公告並通知獲獎者,評審委員名單亦一併公告。

八、注意事項:

(一)本館館員不得參加本作業要點之獎勵。

(二)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由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

(三)入圍者或得獎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入圍證書、獎座及獎金。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