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活絡傳統戲曲民間生態,促進演藝品質提升,獎勵相關從業人員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戲曲表演團體及從業人員,參賽團體負責人限本國國籍,參賽自然人不限國籍。
三、獎勵項目:
(一)團體獎:奬項名稱由本中心訂定。
(二)個人獎:奬項名稱由本中心訂定。
(三)評審獎:奬項名稱由本中心訂定。
四、評審方式及標準:本要點評審工作得由本中心或本中心授權之執行單位遴聘專業人士,組成匯演競賽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辦理評審,各項評審標準由評審會訂定。
五、獎勵方式及名額:
各獎項以評選出三團(名)為原則,並得從缺,獎勵方式如下:
(一)團體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幀及獎金,獎金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二)個人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幀及獎金,獎金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
(三)評審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幀及獎金,獎金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六、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暨報名參賽者應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一)每人限報個人獎、團體獎各一組別,不得跨團重複組隊。
(二)未成年人提名參賽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並應擔保參賽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應自完成報名之日起,同意將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中心及本中心授權之人,得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以推廣本項活動成果。
(五)應於匯演競賽場次進行時,同意本中心錄製團隊所有演出內容及工作實況以為活動紀錄。
(六)報名參賽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報名時主動填寫報名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七)其他本中心規定之事項。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參賽、得獎資格,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獎金,並得追回獎座及獎狀: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作品侵害他人權利。
(三)獲獎之自然人、團體之負責人,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獎之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違反前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拒不返還獎金、獎座及獎狀者,本中心得公告註銷該獎座。
經本中心依第一項規定撤銷參賽、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提報、參賽傳統戲曲匯演競賽之各類獎項。
八、本要點所定之書表格式、受理期間、報名簡章、評審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中心另定之。
九、本獎勵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中心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