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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臺灣手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53015370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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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復振、激勵投入臺灣手語學習,進而促進臺灣手語之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灣手語能力,指臺灣手語之理解、表達與溝通能力。

三、臺灣手語能力之認證,由本部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部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學術機構辦理。

四、本部及受託辦理之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對執行認證相關工作所獲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均可參加。

六、臺灣手語能力認證包括手語理解、手語表達與溝通兩大題型,採標準參照測驗辦理分級測驗,並得採分科認證。

七、本認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

  前項考試之作業規則及簡章,由受託辦理單位報請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八、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部發給臺灣手語能力證明。

九、本臺灣手語能力認證僅證明臺灣手語能力,本部無協助任何就業之責。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