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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馬祖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53013177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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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馬祖語之使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以利馬祖語教學、傳承及推廣,並提高使用馬祖語服務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馬祖語語言能力,指馬祖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馬祖語語言能力之認證,由本部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部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四、本部及受託辦理之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對執行認證相關工作所獲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均可參加。

六、馬祖語語言能力認證包括聽力、口語、閱讀、書寫四項測驗類型,採標準參照測驗辦理分級測驗,並得採分科認證。

七、本認證考試得分區辦理,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

  前項考試之作業規則及簡章,由受託辦理單位報請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八、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部發給馬祖語語言能力證明。

九、本馬祖語語言能力認證僅證明馬祖語能力,本部無協助任何就業之責。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