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引導我國廣播及聲音內容產業與國際趨勢及科技發展接軌,促進聲音內容多元創新,提升製播品質與革新行銷模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四)長期穩定製播播客(Podcast)節目之聲音內容從業人員。
三、獎勵項目:
(一)廣播節目獎:
1、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流行音樂節目,指以當代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2、類型音樂節目獎:所稱類型音樂節目,指流行音樂節目以外,播放各類型音樂為主要內容之音樂節目。
3、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4、藝術文化節目獎:所稱藝術文化節目,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5、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
6、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製播之節目。
7、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製播之節目。
8、社會關懷節目獎:所稱社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9、社區節目獎:所稱社區節目,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10、廣播劇獎:所稱廣播劇,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11、單元節目獎:所稱單元節目,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廣播個人獎:
1、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2、類型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3、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
4、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5、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6、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7、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8、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9、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10、企劃編撰獎。
11、音效獎。
(三)廣播廣告獎:
1、商品類廣告獎。
2、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播客(Podcast)獎:
1、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2、藝術文化節目獎:所稱藝術文化節目,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3、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製播之節目。
4、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製播之節目。
(五)電臺經營創新獎:所稱電臺經營創新獎,指民營無線廣播電臺於經營策略、品牌行銷、永續發展等面向,運用新思維、新技術、新方法或跨媒體整合應用,對提升經營績效、品牌形象或整體營運永續發展具創新作為。
(六)特別獎項:指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廣播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另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廣播節目製作業入圍者(參賽單位),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二)入圍廣播個人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三)入圍廣播廣告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四)入圍播客(Podcast)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或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五)入圍電臺經營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六)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五、獎項遞補及方式:
任一獎項之入圍者資格經本局查證確認資格不符,均不予遞補。得獎者資格如有疑義,本局應召開資格認定會議,並經該獎項全體評審出席、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取消得獎資格及遞補之建議。
六、評審方式: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辦理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獎項評審事項;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局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項評審小組為之。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評審委員均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局;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團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點第五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跨媒體整合應用方式。
(三)執行情形。
本年度廣播金鐘獎評審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七、各獎項報名者資格:
(一)廣播節目獎、廣播個人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報名。但報名參賽社區節目獎及社區節目主持人獎之無線廣播事業,以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
(二)廣播廣告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報名。
(三)播客(Podcast)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長期穩定製播播客(Podcast)節目之從業人員等該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報名。前開從業人員如為該參賽節目製播公司之受雇者或受聘人,則須檢附其著作財產權約定文件始得報名。
(四)電臺經營創新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報名。
(五)特別獎項: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廣播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但推薦大陸地區人士應不予受理。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八、各獎項報名件數:
(一)公營無線廣播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廣告業,參賽廣播節目獎、廣播個人獎、廣播廣告獎者,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前開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且不得以分臺名義報名。
(二)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一報名者參賽廣播節目獎、廣播個人獎、廣播廣告獎者,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並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且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三)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長期穩定製播播客(Podcast)節目之從業人員,參賽播客(Podcast)獎者,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前開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不得以分臺名義報名播客(Podcast)獎。
(四)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報名參賽電臺經營創新獎者,以一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不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
(五)每一推薦報名特別獎項者,件數不限。
九、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及參賽作品,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二)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或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參賽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五)參賽節目如獲本局廣播節目製播相關補助,其參賽節目名稱應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六)生成式AI軟體得做為廣播或播客(Podcast)內容產製流程之輔助工具;如參賽節目內容全部採用AI生成創作者,不得參賽,包括參賽節目中全部由AI生成之部分,例如企劃編撰、音效、主持人等,不得參賽該類獎項。
(七)參賽「廣播節目獎」、「廣播個人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參賽「廣播節目獎」、「廣播個人獎」之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製播,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集,且應非屬改作、重製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前已製播之節目;另參賽節目須於依法設立之廣播電臺播出。
2、參賽之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並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3、同一名稱或內容相同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4、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播出。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得報名。
5、以同一節目參賽廣播節目獎及廣播主持人獎者,其報名獎項類型應相同。
6、參賽廣播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八)參賽之廣播廣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製播,且應非屬改作、重製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前已製播之廣告內容;其參賽方式以單篇廣告為限,並應於依法設立之廣播電臺播出,如以同一系列廣告報名參賽,應擇其中之單篇廣告參賽,同系列之其他篇廣告可併附提供評審委員參考。參賽之廣告內容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九)參賽播客(Podcast)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參賽之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製作,及上架於我國合法設立登記之託管(Hosting)平台(如Firstory、SoundOn等,不包括YouTube),並於該期間在播客(Podcast)播放平臺首次公開傳輸,且應非屬改作、重製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前已製播之節目;前開參賽之節目應於上述參賽年度期間持續製播至少滿六個月,且節目內容應符合下列固定頻率更新情形之一者:
(1)持續日更且於參賽年度期間製播至少滿六個月、製播集數達一百五十集以上。
(2)持續周更且於參賽年度期間製播至少滿六個月、製播集數達二十集以上。
(3)持續雙周更(一個月至少二集)且於參賽年度期間製播至少滿六個月、製播集數達二十集以上。
2、參賽之節目應完整並與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3、同一名稱或內容相同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如同一名稱或內容相同之節目經重新編輯後於廣播電臺公開播送或播客(Podcast)平臺公開傳輸者,應於「廣播節目獎」或「播客(Podcast)獎」擇一報名,不得跨項參賽。
4、參賽之節目應檢附上架於我國合法設立登記之託管(Hosting)平台證明(如國內託管平台審核通過之文件、參賽節目上架國內託管平台之後臺證明等足以佐證參賽節目係透過該Hosting上架之資料)。
5、參賽播客(Podcast)獎之報名者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參賽作品如與他人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應請他人同意參賽;非為前開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報名。
6、參賽播客(Podcast)獎之報名者應於報名時主動揭露參賽作品中利用他人著作或權利之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語文著作、音樂著作等),並檢附該參賽集數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於參賽作品中使用之書面授權文件。
(十)參賽第三點第五款獎項之電臺經營創新作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具體績效。
十、參賽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如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十一、報名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包含如有輔助使用生成式AI之內容產出)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非專屬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作品自行剪輯之一分鐘節目音檔(音檔內容如有使用他人音樂著作,其音樂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少一年)、提供之入圍者照片、感言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
(四)其非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作品各著作財產權人之非專屬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為前款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影片介紹、廣播金鐘獎系列宣傳活動、編印廣播金鐘獎專刊等文宣品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十二、入圍作品之報名單位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七日內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第五點規定繳交文件,逾期未繳交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即撤銷入圍資格。
十三、對入圍者、入圍作品及得獎者、得獎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得獎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具名並檢附具體事證向本局提出;如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住址或逾期提出者,得不予受理。
十四、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違反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獎狀、獎金,以及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並得於本局官網公告之。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廣播金鐘獎各類獎項及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特別獎項得獎人或得獎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之獎座及獎金。
十五、獲獎作品之報名單位如有複製金鐘獎獎座之需求,應由報名單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敘明複製獎座之獎項名稱、事由及數量,經本局審核通過始得複製,複製獎座費用應由申請單位負擔。但獲廣播個人獎者,除所屬電臺得申請複製獎座一座留存外,其他單位、人員之申請均不予受理。
十六、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公告之。
十七、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