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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研究徵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人權典字第1153000344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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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學術界、專家及民眾投入威權統治時期歷史與人權議題之研究,追求歷史真相,提升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

(二)國內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校院。

(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登記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組織、學術研究機構。

三、研究範圍:

(一)威權體制:探討加害體系運作與釐清參與者責任、黨國體制及思想控制、情治系統及社會控制、媒體監控、校園監控及出獄後的考管等相關研究。

(二)政治案件:探討重大政治案件與事件的始末及影響、軍事審判處理流程(含偵防、逮捕、審訊及執行等)、政治案件當事人涉案歷程及獄後影響(釋放後監控等)、政治檔案產製流程、相關人士口述歷史等相關研究。

(三)不義遺址:探討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侵害人權事件的歷史場域,以及相關空間場址所涉機關組織運作、空間功能、歷史沿革、受難者生命記憶、保存、教育推廣等相關研究。

(四)館藏資源:針對本館文物、口述歷史、補償卷宗等,進行詮釋、轉譯及研究,本館得提供高解析影像檔等資料供研究。

(五)文史調查:針對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案件及相關人士進行田野調查、蒐整相關史料及口述歷史。

(六)其他有關人權與轉型正義議題之研究。

四、類別及經費:

(一)博、碩士生學位論文撰寫培育:

1、博士生以一至三名為原則,各核予經費新臺幣十萬元。

2、碩士生以一至五名為原則,各核予經費新臺幣六萬元。

(二)博、碩士學位論文出版:

1、以一至三名為原則,經評審通過,本館取得授權後,核予經費新臺幣五萬元,並由本館負責出版。

2、公告徵件前五年內(含)完成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博、碩士論文(以論文通過口試日期為準),且已取得學位,未曾出版者為限。

(三)文史調查研究計畫:

1、以一至五名為原則,各核予補助費新臺幣十萬元。

2、本計畫係針對威權時期政治案件及相關人士進行田野調查,蒐整相關史料或辦理口述歷史,並撰寫家族史與生命故事。執行期程原則以核定次日起一年內完成。

(四)專題研究計畫:

1、每一年度計畫經費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跨年度計畫以新臺幣兩百萬元為上限。

2、執行期程原則以核定次日起一年內完成,因研究需求得提跨年度計畫,原則以核定次日起二年內完成。

  前項各類別之名額得依實際評審結果調整,申請者獲選案件每年以一件為限。

五、專題研究計畫經費運用原則:

  本要點之經費均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等基本營運、國外差旅(經濟艙機票除外)及資本門之機械設備、投資等費用。

六、本要點經費需依立法院年度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館得視情況酌減或停止獎(補)助。

七、同一提案計畫如已獲政府機關(構)、政府監督之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獎(補)助者,不得重複獎(補)助。

  如有前項情事者,本館得予撤銷或廢止獎(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

   每年度原則受理一次,依本館公告辦理。

(二)申請方式:

   於本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線上報名系統(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申請,並上傳相關表件:

1、申請博、碩士生學位論文撰寫培育者:

(1)申請表。

(2)已通過系所核定或指導教授同意之證明及學位論文研究計畫一份及數位檔(PDF檔)。

(3)個人簡歷及其他已發表之著作目錄。

(4)在學證明及成績單各一份。

(5)推薦信一封。

2、申請博、碩士學位論文出版者:

(1)申請表。

(2)申請書(應包含論文題目、論文摘要、問題意識、研究綱要、研究貢獻等)。

(3)經學校審核口試通過之博、碩士學位論文數位檔(PDF檔)。

(4)推薦信一封。

(5)學位證書影本一份。

3、申請文史調查研究計畫者:

(1)申請表。

(2)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摘要、調查主題、田野調查、口述訪問對象或資料來源、規劃章節架構、預計達成目標等。

4、申請專題研究計畫者:

(1)申請表。

(2)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標、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期程及進度、經費預算表(明列預估項目、金額及經費分攤)、預期效益,跨年度計畫應包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等。

(3)申請內容涉跨單位合作協力者,需於計畫書內敘明具體執行或合作方式,並檢附合作證明文件。

5、申請者為自然人,應併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屬法人、團體或組織、學術研究機構、學校等,應併附立案證明文件或公函。

(三)申請注意事項:

1、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資料內容不完備,且可補正者,本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文件均不退還。

2、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獎(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獎(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九、評審作業:

(一)資格審查:本館就申請資格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二)評審小組:

1、本館應聘請專家、學者及本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案及核予經費。

2、評審小組就初審通過之申請案件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進行簡報,評審結果經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於本館網站公布。

3、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依相關規定利益迴避;如評審委員與申請人間具有論文指導、論文口試、推薦及相關規定應迴避者,亦應自行迴避。

4、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館於評審結果核定後,將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審查重點:

1、研究主題之重要性、創新性。

2、研究方法、架構等之嚴謹性、完整性及可行性。

3、研究成果之具體性,及其意義與價值。

十、經費撥付方式:

(一)博、碩士生學位論文撰寫培育:

   獲核定者應於本館核定函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領據及相關文件至本館,辦理權利義務文件簽署及經費撥付。

(二)博、碩士學位論文出版:

1、獲核定者應於本館核定函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館簽訂出版契約,簽約後檢送領據及相關文件至本館,辦理經費撥付。

2、論文出版發行後,本館贈與印書量之百分之十,初版印量原則為五百本,再版時比照初版贈書比例,皆不另給予稿酬、版稅及相關費用。

(三)文史調查研究計畫:

1、獲核定者應於本館核定函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館完成簽訂契約。

2、經費原則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於完成簽約後,檢送第一期款領據或收據辦理撥付。

(2)第二期款(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十):檢送成果報告,經本館審查通過後,檢送第二期款領據或收據辦理撥付。

(四)專題研究計畫:

1、獲核定者應於本館核定函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館完成簽訂契約。

2、經費原則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修正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經本館審查同意後,檢送第一期款領據或收據辦理撥付。

(2)第二期款(總經費百分之四十):檢送研究計畫之期中進度報告,經本館審查通過後,檢送第二期款領據或收據辦理撥付。

(3)第三期款(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計畫執行完成,檢送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經費收支結算表、經費支用單據、效益評估表及相關資料等函送本館,經審查通過後,檢送第三期款領據或收據辦理撥付。前開效益評估表,本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館網站。

3、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無法依核定期程辦理,應於核定期限前來函申請展期,經本館同意後展延,展延原則以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4、專題研究計畫屬補助性質,經費應專款專用,且依經費預算表核實動支,申請支付款項時,並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5、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校院、行政法人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支用單據採就地保管,本館得視需要前往查核支用單據與相關文件,並應依行政院訂定「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及「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獲核定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7、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收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8、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前項各款之經費均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由主辦單位先行代扣應繳稅額後給付。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送本館核銷經費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及「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十一、專案計畫:對人權議題推廣具有特殊創新、時效性或重大正面效益之計畫申請案,得依實際需要,由本館進行專案審查後核予經費,其經費額度及件數、申請時間及方式、審查方式及經費核撥等不受本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點之限制,但補助項目及應檢送結案文件不適用之,且同年度已獲選計畫未辦理核銷結案完成者,應檢附執行情形說明做為審查參考,始受理該申請案。

十二、權利及義務:

 (一)申請者須保證其著作內容未有抄襲、改作、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事,經確認有違反上開法規之情事,本館有權撤銷或廢止獎(補)助,並收回所有已撥付之款項。如涉及著作權糾紛,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申請者使用生成式AI應予以註明,並確認未有違反學術倫理或相關法規之情事,且禁止使用我國公部門,例如數位發展部、國家安全局等,認定有資安風險之生成式AI語言模型。

 (三)獲獎(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獎(補)助,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博、碩士生學位論文撰寫培育:

 1、應以申請之學位論文研究計畫,通過學位論文口試取得學位,如於學校規範年限內未完成學位論文,得提具經費支用單據,經本館核實後,收回全額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2、獲核定者通過學位論文考試九十日內(以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通過日期為主),檢送學位證書影本、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影本、授權書及論文著作三冊及數位檔(PDF檔)乙份供本館典藏與利用。如有特殊情況,應於時限屆滿前三十日,向本館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如未履行上述,本館得廢止核定,並收回已撥付之款項。

 3、應於學位論文適當頁面註明:「本論文○○○年獲國家人權博物館博、碩士學位論文撰寫培育」等字樣。

 4、除有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外,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館基於非營利、教育推廣目的之應用,得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包括但不限於公開、展示、傳輸、重製其論文著作之全部或部分內容之權利。

 5、論文於完成後,本館得要求提供參考文獻內相關研究資源予本館參考。

 (五)博、碩士學位論文出版:

 1、應自本館公告審核結果次日起六個月內,參考評審委員意見酌修著作,送交本館辦理出版事宜,逾期視同放棄,本館將收回已撥付款項。

 2、應接受本館安排,就其著作及研究心得發表在本館教育推廣目的之講座。

 4、博、碩士學位論文由本館出版後,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館基於非營利、教育推廣目的之應用,得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包括但不限於公開、展示、傳輸、重製該著作之全部或部分內容之權利。

 5、同意將論文無償且專屬授權本館出版三年。

 (六)文史調查研究計畫:

 1、受難者家屬申請本徵件類別,本館得視其需求,媒合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協助。

 2、於結案時原則應繳交至少一萬五千字期末報告,如未依規定繳交期末報告,得提具經費支用單據,經本館核實後,收回全額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3、應參與本館指定之教育推廣目的講座分享成果。

 4、應同意研究成果無償授權本館基於非營利、教育推廣目的之應用,得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包括但不限於公開展示、傳輸、重製、編輯其研究著作之全部或部分內容之權利。

 5、文史調查研究計畫完成後,本館得要求提供參考文獻內相關研究資源予本館參考。

 6、文史調查研究計畫完成後欲自行出版或授權非本館其他單位出版,應於適當頁面註明:「本出版品○○○年獲國家人權博物館獎助文史調查研究計畫」等字樣,並致贈本館出版品三冊。

 7、文史調查研究計畫若投稿期刊或公開出版刊物者,應加註「本文○○○年獲國家人權博物館獎助文史調查研究計畫」,並致贈抽印本三份供本館存查。

 (七)專題研究計畫:

 1、於結案時原則應繳交至少六萬字期末報告。

 2、應同意於其辦理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研究成果報告資料(含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等)及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無償授權本館基於非營利、教育推廣目的之應用,得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包括但不限於公開展示、傳輸、重製、編輯其研究著作之全部或部分內容之權利。詮釋資料授權本館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辦理。

 3、應參與本館指定之教育推廣目的講座分享成果。

 4、專題研究計畫完成後,本館得要求提供參考文獻內相關研究資源予本館參考。

 5、專題研究計畫於出版專書或投稿學術期刊,應提供專書與期刊論文供本館參考或典藏。

 6、已完成之專題研究計畫3年內得由本館優先出版,或經取得本館同意後,自行出版或授權非本館其他單位出版;單篇學術論文不在此限。

 7、專題研究計畫自行出版或授權非本館其他單位出版,應於適當頁面註明:「本出版品○○○年獲國家人權博物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等字樣,並致贈本館出版品三冊。

 8、專題研究計畫若投稿期刊或公開出版刊物者,應加註「本文○○○年獲國家人權博物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並致贈抽印本三份供本館存查。

十三、督導及考核

 (一)獲核定者應依核定計畫之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本館得派員不定期訪查或不定時抽查進度,並依規定進行審查,以列為未來本館審核相關申請案之依據。

 (二)核定之計畫書,若因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書內容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報經本館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三)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館得縮減或取消核定,除應收回部分或全部之經費外,本館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獎(補)助一年至五年,並作為未來審核相關申請案之參考。

 (四)獲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經本館核定為二年期計畫者,其第二年補助經費,如經本館考核結果異常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補助。

 (五)計畫如有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標示本館標誌,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十五日前通知本館。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由本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