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館舍功能,推廣藝文扎根教育,提昇美學素養及加強場地管理,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包括本館之演藝廳、國際會議廳、國家語言推廣空間、研習教室、戶外空間等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
三、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課程為優先,如有可開放空間、時段,亦得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或自然人,提出申請使用,使用內容需符合文化、藝術性質為原則。
四、借用本館場地相關費用及標準,依據「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與本館合作之活動,經本館同意,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免收或減收。
五、凡欲使用本館各場地者,應於上班時間與本館取得聯繫,洽詢有關使用事項。
六、如須現場履勘者,得於上班時間會同場地管理人員現勘場地及設備,並以二次為限。
七、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每年一月一日起開放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場地預訂;七月一日起開放次年度一月至六月場地預訂。
預訂後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本館,避免影響他人使用權益。
八、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應於預訂使用日前二個月檢具正本申請表、活動企劃書等,以書面提出申請,逾期不予保留。
經本館同意後,至遲於使用前七日(不含使用當日)繳清場地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者,本館逕予取消使用權利,不另行通知。
九、本館對場地使用申請案件,得基於使用內容與安全等因素之考量,為准駁與否之決定。
使用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
(一)違反國策、違背法令、有害社會公益善良風俗或可能造成場地秩序紊亂者。
(二)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本要點規定事項者。
(三)經本館認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者。
(四)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者。
十、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有下列情形者,得全數退還場地使用費。
(一)使用單位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前七日(不含使用當日)通知本館者。
(二)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颱風、豪雨、地震等天災)致場地之使用取消者。
十一、本館因特殊需要須回收使用,於登記使用七日前(不含使用當日)協調申請單位變更使用時間或變更場地,協調無果者,逕全數退還場地使用費,申請單位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十二、有關活動異動、取消等公告、聯繫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十三、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對本館各場地設備公物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須負完全修復或照價賠償責任。
十四、使用單位非經本館同意,不得在本館場地及館舍四周擅自設售票所。
館舍禁止任意黏貼、鑽孔、塗裝、打釘、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及懸掛旗幟等。
十五、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及演藝廳表演前台作業(如引導、剪票、場控及帶位等)、緊急疏散引導作業等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本館不另提供工作人員。
十六、使用單位應謹慎妥處參加活動人員之公共安全,活動辦理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使用單位使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應全權負責,本館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使用單位使用本館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十七、使用單位於本館使用期間,不得提供免洗餐具、包裝水等一次用產品。有關一次用產品定義:
(一)免洗餐具,各類材質之碗、盤、碟、便當餐盒、筷及湯匙,不含點心盒及水果盒。
(二)包裝飲用水(含杯水、瓶裝水或飲料)、各類材質一次用飲料杯,不含扁紙杯。
十八、使用單位違反本要點,經本館通知後仍未改進者,本館得立即終止該單位之場地使用權,所繳費用概不退回,且於二年內,本館得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九、本館演藝廳場地使用依「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演藝廳使用須知」規範之。
二十、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