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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53000794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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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地方藝文場館穩定營運及發展,導入專業策展人及培育專業人才,提升展演活動質量,促進民眾文化參與,落實文化平權深耕地方,特訂定「文化部補助地方藝文場館營運深耕發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類別:

(一)演藝場館:支持縣市活絡在地指標性演藝場館,於劇場營運、人力培育、觀眾開發、行銷推廣、藝術進駐等面向深度耕耘,強化在地及跨區合作、辦理藝文場館體驗及友善平等參與藝文等表演藝術計畫,厚實地方表演藝術場館營運能量,吸引民眾接觸藝術活動,成為地方藝術發展重要基地。

(二)美術館:支持縣市推動美術館深耕發展並提升專業能量,辦理展覽之研究策劃與執行、策展人與美術館專業人力引進及培訓、藝術教育及推廣友善平權活動等視覺藝術計畫,成為推動地方視覺藝術發展重要場域。

四、補助項目:補助執行場館營運計畫所需之專案人員及專業人才(策展人、藝術總監、藝術經理人及劇場專業人才)聘用費、演出費、專業諮詢費、服裝費、道具費、場地費及燈光音響等器材租借費、製作費、文宣費、國際交流費(如國外人士來台之機票費、住宿費或翻譯費)、行銷推廣費、採購表演節目、執行展覽、研究及活動之相關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及購置場館專業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作業期程:

(一)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計畫執行期程:自補助核定後至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完成。

六、申請文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函送計畫書並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填寫申請表及上傳計畫書等資料。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辦理。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計畫執行內容及方式。

(三)執行進度及計畫期程(請明列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四)經費預算表(應編列地方配合款)。

(五)預期效益(詳述質化與量化等具體效益)。

(六)歷年相關計畫推動之成果及實績。

七、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審查方式:採競爭型方式辦理,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委員於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並同意對審查相關事項保密,適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規定,並請其簽署「審查人切結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出席審查會議。

(二)審查程序:

1、經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受補助縣市及年度補助經費。

2、本部將於審查完畢後,正式函知各申請單位,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查結果並得另於本部網站公告。

(三)審查項目:

1、展演場館營運之相關資源整合串聯及效益性。

2、擴大藝文消費市場、開發觀眾參與策略。

3、培育專業人才及在地教育扎根等配套規劃。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自籌財源規劃。

5、計畫內容之具體可行性及完整性。

八、補助經費原則:

(一)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提案單位,申請提案各類別以一案為限。

(二)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本部依據審查項目綜合考量補助額度。各類別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整為上限,其中資本門以新臺幣三百萬元整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獲補助單位自籌。

(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文化部暨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如下:

1、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

2、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3、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4、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5、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九、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補助款分二期撥付,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縣市政府應相對編足地方配合款,函送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至本部,辦理撥款事宜。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實際執行進度已達百分之三十,檢送第一期款收據、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非納入當年度預算者,須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等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涉及採購發包部分,須俟完成發包後始得申請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含成果報告、經費結報明細表、照片及影音資料等電子檔)、第二期款收據、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等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本部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

十、計畫執行及管考:

(一)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委員小組實地訪查、輔導,並訪談參與計畫相關人員,各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辦理自評並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進行報告,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併同申撥款項期程函報本部俾憑追蹤管考進度。

(三)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至本部辦理結案手續;若需延遲結案者,應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有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執行績效不佳、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經費,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三)依本要點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墊付款支用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文化部暨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人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補助單位及本部網址,並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載明本部為補助單位。

 (七)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