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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動公共圖書館辦理優化圖書採購及閱讀推廣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42050368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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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縣市公共圖書館提升圖書採購品質,並辦理金鼎獎、金漫獎及金繪獎各類國家級出版獎項推廣活動,推動全民閱讀風氣,支持我國出版產業穩定發展及提升內容創作,特訂定「文化部推動公共圖書館辦理優化圖書採購及閱讀推廣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委辦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三、實施期程:自核定之日起至次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四、委辦項目:

(一)優化圖書採購(必選項目):各縣市政府如規劃依本部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中文圖書採購應注意事項」辦理(或另設計其他可達致同等效益之採購機制),保障出版社實得圖書定價七折以上,且購買之紙本書應包含近二年內金鼎獎、金漫獎及金繪獎之得獎作品,本部將酌予提供一定比例行政費用。

(二)閱讀推廣活動(必選項目):

1、各縣市政府應以金鼎獎、金漫獎、金繪獎或其他我國原創書籍為主題(非翻譯書),與縣市內實體書店、各級學校或民間團體共同合作,辦理主題展示及系列推廣活動。

2、各縣市政府應提出閱讀推廣活動主題、場次、規模、合作對象及目標群眾等詳細規劃,本部將酌予提供一定比例閱讀推廣活動經費,直轄市以電子書(含買斷、租用、計次)及實體圖書採購經費之百分之五為上限;縣市以電子書(含買斷、租用、計次)及實體圖書採購經費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惟本部得審酌整體資源分配及區域平衡,核定委辦經費。

(三)電子書計次借閱服務(可依各縣市政府需求申請):

1、點數加碼比例:

(1)本部將依據各縣市政府已購買且當年度未經本部加碼投入之點數為基礎,直轄市增加投入二倍點數、縣市增加投入九倍點數為上限。本部得考量整體資源分配、財力級次及文化平權,調整本部之增加投入點數比例。

(2)若各縣市政府自本部核定日起至次年十一月三十日止,追加購買計次借閱點數或增加新的計次借閱平台,本部得再增加投入,鼓勵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

(3)若本部已撥付各縣市政府之點數及各縣市政府既有點數之總實際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七十,本部得暫緩增加投入。

2、配合事項:

(1)各縣市圖書館首頁應明顯標示所導入之各計次借閱平台入口,並放置本部建置之整合網站連結,方便民眾取得電子閱讀資源。

(2)本部所核定點數由各縣市政府依其借閱規則及所挑選書目提供讀者使用。為擴大推動電子書計次借閱,鼓勵民眾數位閱讀,各縣市政府於本部增加投入期間,應取消讀者每人每年或每月使用上限及地理位置檢核機制。惟為避免資源浪費,參與縣市政府應同意本部所設定之讀者使用規範,並由各借閱平台檢核,經各借閱平台檢核違反使用規範之讀者,各借閱平台應即停權該讀者電子書計次借閱權限一個月,並副知各縣市圖書館。本部及各縣市圖書館如查有計次借閱違規情形,亦得通知各借閱平台辦理停權。

(3)如各縣市政府點數用罄、受限預算無法再追加,應評估於圖書館介面引導讀者至其他平台選購,培養藝文消費習慣。

(4)上架電子書計次借閱平台之圖書,不得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且每人每月同一平台借閱上限為十次、每人每年同一平台同一本書借閱上限四次,其餘讀者身分認證、閱覽規定及放置書目依各縣市圖書館規定辦理。

(5)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則本部保留委辦變更或終止之權利。

五、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及審查方式:

1、申請時,應提交計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計畫書中需敘明以下內容(申請時間及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1)優化圖書採購:應敘明當年度中文圖書採購契約、行政費比例,並檢附佐證資料。

(2)閱讀推廣活動:應提出閱讀推廣活動或主題書展規劃,並敘明當年度電子書(含買斷、租用、計次)及實體圖書採購經費,並檢附佐證資料。

(3)擴大推動電子書計次借閱服務:當年度已購買且未經本部加碼投入之計次借閱點數購買證明,或敘明後續購買後再申請。

2、審查:本部將採書面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正式函知各縣市政府。

(二)審查原則:

1、中文紙本圖書採購機制優化執行規劃之完整度及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2、閱讀推廣活動規劃之完整度、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百分之三十)。

3、去年度電子書計次借閱推廣執行情形(百分之三十)。

4、計畫期程及經費合理性(百分之十)。

六、點數及經費撥付:

(一)計次借閱點數撥付:本部核定後,即依照各縣市政府點數分期撥付規劃,撥付增加投入點數至各縣市政府合作之電子書計次借閱平台帳號,而後按每季撥付。本部得視實際執行情形機動調整撥付點數。

(二)優化圖書採購及閱讀推廣活動委辦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七十):完成申請次年中文圖書採購案發包後,檢送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執行進度表(須說明中文圖書費出版社實得折數及契約文件影本、閱讀推廣活動執行情形、電子書計次借閱點數使用情形)及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三十):次年十二月十日前須檢送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含全案成果報告、經費結報明細表、照片等電子檔,須說明中文圖書費出版社實得折數、近二年內金鼎獎、金漫獎及金繪獎之得獎作品購買情形、閱讀推廣活動執行情形、電子書計次借閱點數使用情形及結案報告影本),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三)本案委辦經費為經常門,原始支出憑證採就地查核。

七、督導及考評機制:

(一)受委辦單位應配合本部填報相關管考報表,本部俾憑追蹤計畫進度,進度落後縣市政府需提出說明及改善方案,本部亦將評估投入整合行銷資源,協力達成目標。

(二)本項計畫之委辦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部。

(三)本部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實地訪查各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實地輔導、考核並訪談參與單位之相關人員,俾供日後委辦之重要參考依據。

(四)執行本合作計畫之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所有相關文宣資料,應於顯著位置載明本部為「協辦單位」及本部之識別系統、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並於結案時將相關文宣資料列入成果報告。

(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合作有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文化部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應行注意事項、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本部另行公告或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