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幣與臺灣圖像角色IP聯名合作徵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142044094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為推動文化向下扎根,文化部(下稱本部)自一百十二年起發放文化幣,並自一百十五年起常態化發放十三至二十二歲青少年,已成為開拓年輕族群藝文視野的重要措施。鑒於圖像角色IP廣受青少年喜愛,具備穩固受眾基礎,且其圖像元素具有高度延展性,可應用於多元文化場域,因此本部規劃徵選四組國內圖像角色IP與文化幣聯名合作,分別擔任一年四個季度代言人,透過文化幣APP、社群共同推廣、周邊商品等方式,製造話題並擴散宣傳,同時提升青少年對文化幣之使用意願、強化國內圖像角色IP在青少年族群之能見度,扶植國內藝文產業發展。

二、申請者資格

(一)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本國公司行號。

(二)IP圖像角色需為臺灣原創圖像創作品牌,須具備完整之角色設定(如姓名、形象、故事背景、世界觀等),並能展示其延伸應用潛力,以及企業(機關)品牌吉祥物等。

(三)IP圖像角色須具有圖像角色授權實績且公開發表達三年以上(須附相關年資佐證文件或照片或公開網頁截圖文件,如公開創作發表、角色授權實績、出版品、衍生品等可證明文件),並具備三十萬人以上之社群媒體追蹤者總數,以Facebook或Instagram擇一較高者為計算基準,並須附受眾數據佐證資料,包含追蹤者之年齡區間、性別比例、主要國家與城市、互動數據,如按讚、留言、觸及率、點擊率等。

(四)擁有IP圖像角色商標註冊或著作權佐證文件。

(五)IP圖像角色及作者本人須簽署切結書保證並無二創或侵權事件之作品。

(六)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紀錄。

(七)最近一年無金融機構或票據交換所退票之紀錄。

(八)相同計畫應非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監督之行政法人委製,且未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監督之行政法人之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補助經費

1、本次徵案將一年四個季度區分為四個組別,並採兩階段評選,每一組別遴選一組國內圖像角色IP與文化幣聯名合作,經兩階段評選通過並列為本案入選名單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1)第一季組別:補助金額不得逾單組計畫總預算之百分之八十。

(2)第二季至第四季組別:補助金額不得逾單組計畫總預算之百分之七十。

(3)上述各計畫補助金額本部得依提案之經費明細表,經審查後酌予核定。

2、補助金應專款專用,補助項目為聯名合作規劃及執行、周邊商品製作之相關授權費、設計費、執行費、周邊商品製作費等,但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3、申請單位應提出經費明細表,其中授權費不得高於整體計畫百分之十、周邊商品製作總經費至少新臺幣七十萬元且不得高於整體計畫百分之五十。

4、進入第二階段比稿及簡報之申請案,惟最終未列為本案入選名單者,倘評選分數達八十分,經評選小組討論並決議,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徵案內容:

1、以文化幣為主題,提出具體聯名合作規劃,須說明角色IP如何與文化幣核心價值契合、與年輕人藝文參與和消費之連結點,並提出相關設計物,應用於文化幣APP、實體文宣、延伸商品、線下活動、線上社群、新聞稿、宣傳影片等。設計物包含但不限於:

(1)聯名主視覺至少一款及其衍伸設計二款,須融合文化幣LOGO及角色IP,呈現完整之設計。

(2)文化幣APP應用至少十七款(APP介面及示意參考圖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A、APP啟動畫面設計至少一款,以聯名主視覺進行延伸設計,背景沿用APP既有文化幣版型,並得依角色IP標準色進行調整。

B、APP浮動按鈕GIF動畫圖至少一款,須結合角色IP風格特色,並與文化幣LOGO形成互動效果。

C、每周簽到設計至少一款,應以角色IP配合當季節令、節慶或特色元素進行設計。

D、每周簽到過場畫面GIF動畫圖至少一款,應延續前項設計風格及圖素,並須包含主題場景圖素。

E、任務徽章設計至少十一款,任務類型及設計概念如下:

編號 任務類型 數量 設計概念
1 每季任務 一款 得以聯名主視覺,結合當季節令、節慶或特色、冒險、寶藏等概念進行延伸設計。
2 每周簽到任務 一款 得以每周簽到設計,結合養成、日曆、印章、階梯等概念進行延伸設計。
3 多元藝文體驗任務 七款 須以文化幣適用七大藝文類型(表演藝術及文化體驗、文創工藝、書店及出版業、電影院、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流行音樂、文資保存與社區營造場域)進行延伸設計,每類型至少一款,並呈現角色IP於藝文場域之體驗情境。
4 期間限定任務 一款 得以角色出任務為主軸,結合闖關、打卡、尋寶、倒數計時等概念進行延伸設計,須呈現角色IP完成打卡或限定任務之情境。
5 文化幣用完任務 一款 得以金幣、獎勵、慶祝、一千二百點等元素,以角色IP進行消費體驗之情境進行設計。

F、徽章分享畫面之背景設計至少一款,須預留徽章空位(一個),及任務名稱、活動說明及其他文字欄位,並能因應多款徽章更換而保持版面美觀一致。

G、年度回顧畫面設計至少一款,須由聯名主視覺延伸,結合徽章、主題場景圖素呈現,預留主題、說明或其他文字欄位,並提供因應不同徽章數量之排版規範。

(3)提供角色IP應用指南(Guidebook)及授權素材圖庫,包含但不限於:

A、角色使用規範:角色介紹及故事背景、標準色、三視圖、尺寸比例,若有多個角色組合,請一併提供角色組合圖、角色關係圖。

B、視覺使用規範:角色圖像與標準色票、標準圖像、色票標示方式,以及在社群、實體文宣、與文化幣LOGO同框等情境之應用規則與禁止事項。

C、角色授權素材圖庫,包含但不限於角色造型動作圖素(正面、側面及基本動作)、角色表情圖素(含喜、怒、哀、樂等基礎表情)。須授權本部依實際需求應用於上述主視覺及延伸設計。

(4)申請單位所提交之設計成果,須依本部指定規格製作至少二式,檔案格式包含但不限於.ai或.psd、.jpg及.gif,並應確保畫面重點不因比例差異而產生失真或裁切不當之情形。除指定規格外,應提交分層可編輯之原始檔(.ai、.psd或其他可編輯格式)及使用規範文件,以利本部後續依不同應用場域進行尺寸調整及重新排版。

2、須以主視覺及延伸設計製作周邊商品,提供本部視文化幣業務推廣需求使用,包括贈送、抽獎等。周邊商品須具備「限量」、「收藏價值」,且能發展「系列」之特質,並符合下列規範:

(1)周邊商品設計及製作二種各一千份,由申請單位提案,提案內容須包含布偶、公仔模型兩類型,及商品包裝設計,布偶尺寸以高十二公分、公仔尺寸以高八公分為原則,包裝圖文則依本部需求調整,商品單價新臺幣三百五十元以上。

(2)申請單位應提出商品規格、尺寸、材質及製作期程,商品製作總經費至少新臺幣七十萬元且不得高於整體計畫百分之五十。

(3)上述周邊商品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產製品,若屬「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應施檢驗商品,另須依該規定完成報驗程序並取得合格證明;結案時應提出相關證明,否則該項將不予補助。

3、社群共同宣傳:於擔任代言人當季期間,每月至少二則主動或配合本部重要活動、推廣主軸發布關於文化幣相關訊息於角色IP之社群管道(如Facebook、Instagram、Threads、YouTube等),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圖文或影音。

(三)計畫內容中圖像角色IP產出之設計、周邊商品,須為專為本次徵案合作所提出之全新創作,不得為既有或已發表過之創作,且未經公開展示或授權使用。

(四)列為本案入選名單者,其專為本次徵案合作所完成之著作(包含主視覺及相關延伸設計與相關周邊商品圖樣等),由申請單位與圖像角色IP作者自行約定著作人並享有著作人格權,並依下列約定規範著作權授權事宜:

1、入選者應自簽約日起至本部最後一期補助金核撥函次日起一年,無償專屬授權本部,在合於文化幣業務範圍內,得為不限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各項利用行為,包含:重製、改作、編輯、出租、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展示等。本部於授權期間內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2、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於授權期間內為上述各項利用行為(包含但不限於APP活動頁面、新聞稿、官網公告或社群貼文等),入選者同意不因授權期間屆滿而要求移除既有內容,且不再主張任何報酬或權利,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得繼續保存及公開於授權期間內已完成之各項利用成果。

3、本案非經本部書面同意,授權期間入選者不得對外公布本案著作內容,亦不得自行利用或授權第三人利用;授權期間屆滿後,入選者如欲利用本次徵案所完成之著作,若其中包含本部或文化幣專案相關商標或標誌者,應事前取得本部書面同意。

(五)列為本案入選名單者,周邊商品製作及授權規範,依下列約定辦理:

1、本部如有增加製作周邊商品需求,得依申請單位提案之商品規格及單價,另委由申請單位製作。如為授權期間,本部不另行支付授權費,授權期間屆滿後,得依申請單位原提案約定之授權金為上限,另行支付。

2、授權期間內,非經本部書面同意,申請單位不得自行或授權第三人製作周邊商品;授權期間屆滿後,申請單位如欲自行或授權第三人製作周邊商品,若其中包含本部或文化幣專案相關商標或標誌者,應事前取得本部書面同意。

(六)主視覺及相關衍伸設計、周邊商品期程:

1、本次將選出四組國內圖像角色IP,分別擔任一年四個季度之代言人。本部將依申請時所填列之組別,並依委員評分結果、入選者提案執行期程之可行性進行分配。

2、各季度代言人應於該季度開始前一個月,提交設計方案及周邊商品規劃,俾利審查及後續製作;惟第一季度因時程考量,應依本部通知之期限辦理。

3、各季度代言期滿後,應於兩個月內完成結案作業並提交相關成果報告。另自簽約日起至本部最後一期補助金核撥函次日起一年,須配合參加本部指定之文化幣相關活動,展示並說明本案成果內容。

(七)AI技術可做為輔助創作、製作流程之工具,如為完全使用AI技術生成作品,則非為本徵案支持對象。若提案計畫有規劃運用AI技術,應於申請時應主動揭露運用之技術及範圍。列為本案入選名單者,後續提出設計稿及提交檔案時,若有運用AI技術,亦應一併主動揭露運用之技術及範圍。

四、申請方式

    本徵案預計徵選四組國內圖像角色IP,將採兩階段評選,通過第一階段書面評選者,將進入第二階段簡報及比稿,最終經評選通過者,方列為本案入選名單。

(一)申請期間:第一階段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第一階段通過者,另由本部通知參加第二階段簡報及比稿,申請單位須於本部通知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提出資料。

(二)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1、本徵案得由圖像角色IP業者自行提案,或由圖像授權經紀公司代理提案(申請時應檢附與圖像角色IP業者之經紀、授權代理合約或相關證明文件)。評選說明時,得由圖像角色IP業者或其代理人代表說明(由代理人代表說明時,其代理之圖像角色IP業者仍應出席)。

2、本次徵案將一年四個季度區分為四個組別,每組別各遴選一組圖像角色IP擔任代言人。

(1)同一申請單位最多得提出二個圖像角色IP申請案,每一個圖像角色IP至多可申請二個季度組別。

(2)如同一申請單位有多案均經評審通過,最終僅得入選其中一案,其餘名額依序由其他申請單位遞補。

3、本徵案採兩階段進行報名及送件作業,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上傳資料,未依前開規定完成線上申請程序則不予受理。

4、所送申請資料,無論撤案或審查通過與否,均不予發還。

五、應備申請文件、資料

(一)第一階段書面評選:本部先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申請單位應於線上系統繳交以下文件內容電子檔,並請依範例方式命名檔案(文件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如有未符合相關規定或應備文件資料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將不予受理。

1、申請表(命名範例:申請表—○○○公司/工作室)。

2、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命名範例:○○○證明文件—○○○公司/工作室):

(1)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2)公開發表三年以上證明(須附相關年資佐證文件或照片或公開網頁截圖文件,如公開創作發表、角色授權實績、出版品、衍生品等可證明文件)。

(3)社群媒體追蹤者總數三十萬人以上證明及受眾數據佐證資料(包含追蹤者之年齡區間、性別比例、主要國家與城市、互動數據等)。

(4)作品集,須包含角色主要設定(如姓名、形象、故事背景、世界觀)、角色延展應用示例(如周邊商品設計、數位應用),以及授權/聯名合作或商品化實績。

(5)擁有IP圖像角色商標註冊或著作權佐證文件(可提供如商標註冊任一國家、註冊送件中之佐證文件、著作權登記文件、法院公證書,或著作創作歷程文件等;如申請時提供送件中之佐證文件,獲補助者應於結案時提供註冊通過證明)。

(6)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證明文件;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7)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設立未滿一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3、切結書(命名範例:切結書—○○○公司/工作室)。

4、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第二階段比稿及簡報:第一階段通過書面審查者,由本部通知於指定日期前,於線上系統繳交以下文件內容電子檔,並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說明。文件內容電子檔請依範例方式命名檔案。逾期不予受理。

1、創意提案簡報,須包括聯名合作構想、角色IP社群宣傳規劃、周邊商品規劃、經費運用、期程及預期效益等;周邊商品應提出具體之商品種類、單價數量、製作期程等。(命名範例:創意提案簡報—○○○公司/工作室)

2、提案設計稿,須以文化幣為主題(例如:LOGO、青少年、適用之藝文類型等),提案設計內容至少包含一款角色IP與文化幣之聯名主視覺(須為彩色)、自文化幣適用七大文藝類型擇二個類型,每類延伸設計至少一款(呈現角色IP與藝文場域之體驗情境,須為彩色)、文化幣用完任務一款,及周邊商品示範二款等。(命名範例:提案設計稿—○○○公司/工作室)

3、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六、評選作業

(一)評選小組

1、由本部召集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組成評選小組,參與兩階段評選,評選出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2、評選委員於評選時,應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相關事項保密,且應於召開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各評選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若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3、評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簽報核定後,應將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評選委員名單公開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二)第一階段書面評選項目:

1、角色與文化幣形象之契合性(比重占百分之四十)。

2、角色之活躍度、受眾基礎(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3、授權及商品開發經驗(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4、提案內容之創意性及經費配置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十)。

(三)第二階段比稿及簡報評選項目:

1、聯名合作構想及設計稿之創意性及完整性(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2、角色延展性與應用潛力(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3、周邊商品之創意性、可行性及經費配置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4、社群宣傳規劃與推廣之效益(比重占百分之十)。

七、簽定補助契約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契約之簽訂。契約由本部另定之。

(二)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並應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受文化部補助」等字樣。

(三)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自行變更計畫書內容。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計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本部得視個案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並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二)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限以書面檢具成果報告書、計畫執行期程內之支用單據、周邊商品製造地證明、玩具商品檢驗合格證明、請款收據、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其他相關成果資料及其電子檔資料一份,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三)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應將本部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計畫相關項目。

(四)獲補助申請案之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於成果報告書中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法人或團體應將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納入其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採購契約,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之未獲選者,其補助金本部將採一次核撥,受補助者應於收到本部通知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檢附提案設計稿、請款收據及撥匯帳戶辦理請領事宜。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若無法依限完成計畫、計畫內容未通過本部審核,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如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違反本要點、違反勞工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已撥付款項,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三)本部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部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四)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及業務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

(五)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利益衝突迴避提醒:

1、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