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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著作物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南美行字第1143000660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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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活化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著作物之授權再使用,爰依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著作物,指本館管理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予第三人使用之以下內容:

(一)圖像資料:指本館提供之業務用品、展示資源、出版成果或研究資源等數位圖像資料,包含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等。

(二)影音資料:指本館提供之業務用品、展示資源、出版成果或研究資源等數位影音資料,包含音樂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等。

(三)出版品資料:指本館提供之出版成果或研究資源等出版品資料,包含語文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

三、本館授權使用之著作物,以本館既有之檔案格式為限。

四、使用本館著作物,依據用途或範圍計價,計價基準如附件一;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得減免收費。

五、使用本館著作物,應以公文及紙本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提出申請,並依下列程序及注意事項辦理:

(一)申請人應詳實填載申請表。

(二)本館有權對使用人申請之著作物,為使用範圍或數量之限制。

(三)申請用途或範圍及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以本館之認定為準。於本要點未規定者,除有類似可比照之項目外,應另行議約辦理。

(四)如作原授權目的、用途之外或有再版使用之情形,應重新提出申請。

(五)申請本館著作物之授權使用期限,原則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重新申請。

(六)申請案經本館核可後,始得使用,且本館保留拒絕或接受申請之權利。

六、依本要點使用著作物,應於適當處註明「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提供」字樣;如屬出版品,發行後應提供本館成果一份留存。

七、使用本館著作物時,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已繳交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館著作物: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館相關規定。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實際使用情事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五)使用本館著作物,未註明其來源,或未適當標示。

(六)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館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者,亦同。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著作物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