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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馨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文綜字第1142024177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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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文化平權、擴大文化參與、縮小近用落差、促進文化多樣性發展之卓越作為,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依我國法令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民間團體及自然人。

三、獎勵範圍:

  辦理促進文化多樣發展,實踐平等權、語言權、文化教育權、創作自由、參與文化生活、精神及財產權、文化藝術工作者生存及工作權;以及促進人民文化近用,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等事項。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得獎者以五名為原則,得獎者由本部頒給文馨獎(以下簡稱本獎項)獎座。

五、報名方式:

(一)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獎勵對象者:

1、自行報名。

2、經政府機關(構)或本獎項評審委員推薦報名。

(二)自行報名者及經推薦報名者,均應提出專案計畫;同一專案計畫不得重複報名。

(三)本獎項之報名期間、報名須知、報名表、應備文件等,由本部另行公告。

六、評審作業:

(一)本獎項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專家學者、藝文界人士五人至七人,本部代表二人。評審委員應同意本部將姓名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以昭公信。

(二)評審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決審三階段:

1、資格審查:由本部就報名文件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規定者進入初審。

2、初審:由評審委員審閱資料,選出進入決審名單。

3、決審:召開決審會議,綜合考量各項評審標準後決議得獎名單;決審會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三)評審標準:審酌報名專案計畫之具體事蹟、創新性、影響力、永續性及成果效益。

(四)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於初審階段須確認與本獎項報名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相關事項保密。如違反利益迴避等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聘任。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評審結果經本部核定後,併同評審委員名單另行公告。

七、報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報名參選。

(二)應擔保其報名文件及資料,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於報名時,併同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得獎者應同意自得獎名單公布後,非專屬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無償將得獎事蹟、報名表、應備文件等所載內容,使用於本獎項頒獎典禮手冊、典禮現場、相關會議或推廣活動。

(五)得獎者應配合或委託代理人出席本獎項頒獎典禮、相關會議或推廣活動。

八、撤銷及廢止: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得獎者應將獎座繳回本部。

(二)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相關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座。

(三)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報名參選本獎項。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