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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141006684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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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展覽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教育推廣組。

  四、綜規行政室。

第 四 條  展覽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各項展覽主題之擬定、策劃及執行。

  二、國際美術機構之展覽、研究及交流。

  三、展覽業務之跨單位協調及聯繫。

  四、展覽展示設計與專輯出版之規劃及執行。

  五、展品、展場與展示器材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第 五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藝術品之徵集蒐藏、詮釋研究、考據鑑識、分類編目、檢視登錄、財產管理、著作財產權管理及圖像管理。

  二、典藏品保存、管理、修復、維護、數位典藏、圖像授權、典藏品活用與保存修復相關展覽、研習、專輯編輯及執行。

  三、典藏與保存業務之策劃、執行、協調及聯繫。

  四、典藏品之典藏管理系統規劃、數位內容資料建置及維護。

  五、典藏庫房設備之規劃、設置及維護。

  六、典藏品之科學檢測與分析、保存、維護及修復。

  七、臺灣美術發展、藝術圖書資源之研究及規劃。

  八、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六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美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二、推廣教育專案活動之策劃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三、推廣教育學習課程之規劃及執行。

  四、導覽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志工之招募、管理及培訓。

  六、推廣學習空間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七、場館之租借、文創經營與開發行銷之規劃及執行。

  八、美術館之友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九、兒童藝術之研究及規劃。

  十、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七 條  綜規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南國家美術館籌設相關組織行政、程序作業之研究、策劃及執行。

  二、跨組室合作規劃辦理事項。

  三、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

  四、場館之維護管理、委外經營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行政業務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一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