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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圖書資料受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國美圖字第1143000394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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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各界捐贈藝術相關圖書資料予本館藝術圖書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受贈圖書資料,應符合本館藝術圖書中心館藏徵集政策或其他經本館認定具有蒐藏價值者。

三、圖書資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館不接受捐贈:

(一)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本館已有五份(含)複本圖書資料。

(三)不符著作權法規定。

(四)所有權不明確。

  但經選書小組審定者,不在此限。

四、本館保有受贈圖書資料之處理權,包括保存、陳列、淘汰、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

五、捐贈方式:

(一)捐贈之圖書資料應事先提供捐贈清單及聯絡訊息,經本館同意後再行捐贈,以捐贈者自行處理後續運送事宜為原則,並須填寫捐贈圖書資料處理同意書。若未事先聯繫即逕行捐贈者,視為同意本館得依第四點處理。

(二)捐贈者不得附帶任何條件或要求索回已捐贈之圖書資料。

(三)本館得依捐贈者意願專函致謝,受贈清單將以實際捐贈之數量開列;並不受理報稅證明及依財政部規定不載明受贈物價值,如不同意則不受理捐贈。

(四)本館得視受贈文物之數量及價值,以頒贈感謝狀或其他方式表達謝意。

  本館得於徵得捐贈者意願後,於編目時註明捐贈資料及捐贈者姓名。

六、受贈之資料具有藝術史、學術、美學或其他收藏價值並屬下列之一者,得納入特藏文獻:

(一)古籍及絕版書。

(二)日記、書信、照片、手稿及媒體資料。

(三)其他經本館業務單位認定之珍貴資料。

  特藏文獻之認定,應由本館選書小組審定之,必要時得另邀集專家學者審議。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