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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漫畫博物館園區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國漫籌企字第1132001405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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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基於推廣漫畫藝術創作、漫畫文化交流、漫畫人文教育等活動,開放國家漫畫博物館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域供民眾參觀,為維護古蹟、歷史建築之安全及完整性,並保持環境整潔秩序,俾以提供安全的參觀休憩場所為宗旨,特訂定本要點。

二、園區範圍

  法定文化資產「臺中刑務所官舍群」、「臺中刑務所典獄官舍」、「臺中刑務所浴場」以及「臺中刑務所演武場」等土地、建物。

三、園區開放時間

  園區戶外空間開放時間以上午六時至晚上十時為原則;園區展館開放時間依主辦單位公告時間為準;辦公區域開放時段依辦公時間為準。

四、場地運用規定

(一)使用園區辦理各項活動,應事先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執行各項活動;若未經申請通過逕自辦理者,本處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一切場地使用之行為;民眾於園區進行休憩活動時,應共同維護設施及場地整潔與秩序,且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序良俗之情事,如有損壞場地環境、設備,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

(二)本園區屬禁航區,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施放空飄氣球等一切影響飛航安全之行為。園區周邊為公告限制區域,倘有需求應依規定向臺中市政府提出申請。

五、園區內通行規定

  本園區內禁行機動車輛、腳踏車等可能影響民眾安全之設備;若為活動或維護工程相關裝卸貨車輛,應以正式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並依有關車輛通行規定辦理,時速限制於二十公里以下,除經申請通行之車輛外及公務車輛,禁止通行於行人徒步區內。

六、園區內禁止事項

  本園區為法定文化資產,園區內禁止下列行為,違者經本處勸導仍未改正者,將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塗寫、噴漆、書刻、張貼或其他破壞損毀行為。

(二)本園區全面禁止吸菸。

(三)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四)餵食、放生或棄養禽鳥、貓狗及其他野生動物、流浪動物、豢養動物等。

(五)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板架或雜物等。

(六)從事營火、野炊、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搭設棚帳,或其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行為。

(七)隨地便溺、吐痰、檳榔汁(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皮)或其他廢棄物。

(八)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以及其他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未繫鍊繩或鍊繩長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不處理寵物排泄物之行為。

(十)未經許可於園區內擺放花籃、花圈等,以及擅自種植或毀損樹木、草坪、花卉,採取花朵果實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等破壞景觀及設施之行為。

(十一)於水池內撈捕、放生、戲水、洗滌,園區內餵食動物或進行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有害生物生態之行為。

(十二)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騎乘機車、腳踏車,或進行溜冰鞋、直排輪、滑板車、放風箏、玩飛盤、各式球類運動、吹泡泡、遙控玩具飛機、船、汽車等,或其他具妨礙、干擾、危及參觀民眾及展品公共安全之行為。

(十三)未經許可於園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舉宣傳牌、問卷調查、街訪,及從事販售、出租或為其他營利行為。

(十四)未經許可逕自辦理群聚活動(集會、演說、展覽、表演、比賽、露宿等)、攝錄商業用廣告或其他活動,長時間使用公共空間,播放高分貝音樂而有影響公共區域遊客動線或安全之虞。

(十五)其它為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禁止事項。

(十六)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十七)為維護公共安全及衛生,園區禁止飲用酒類或含酒精飲料。但申請於本園區辦理之活動,因族群或文化儀式所需,於申請時一併提出,經本處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十八)其他違反法定規定,或經本處認定有妨礙、影響或破壞空間營運、公共秩序、公眾安全、環境衛生、生態保育或參觀品質之行為。

七、噪音管制規定

  本園區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屬於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域(日間六十分貝: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晚間五十五分貝: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夜間五十分貝: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於範圍內各項活動所產生之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若經檢舉違反規定者,本處得要求活動主辦單位或行為人立即改善至符合規定為止;倘經主管機關確認違反規定者,由活動辦理單位或行為人自負相關責任及罰鍰。

八、本園區保全人員應依本要點,確實維護區域安全與秩序,並進行緊急狀況處置與違規事件勸阻及通報。

九、園區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發生時,得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園區及設施。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