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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動表演藝術青少年節目開發計畫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42044798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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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因應文化部(下稱本部)成年禮金及青年席位相關政策,開發欣賞表演藝術之青少年觀眾,本部鼓勵表演藝術團隊製作適合該年齡層觀賞之表演節目,將表演藝術向下扎根,培養未來藝文欣賞人口,特訂定本須知。

二、補助對象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或組織。

三、提案內容要件

(一)節目內容應適合青少年年齡層之族群。
(二)須為完整公開之售票表演節目。
(三)應規劃節目校園推廣計畫。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受理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填寫相關申請表件。

五、補助類別

  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補助:

(一)既有表演節目:原有節目或對其進行改編、改作、重製,於當年度完成演出。

(二)新製表演節目:全新創作之節目,原則於當年度進行演出,如有跨年度需求者(以二年為限),應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核定。跨年度計畫之次年經費,本部得視前年度執行情形予以調整補助經費。本部補助預算如有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部分刪減等情形,另得視情形予以調整。

六、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二)以文學作品、漫畫、繪本等改編之演出節目得優先列為補助對象。
(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同一提案計畫之經費項目已獲本部或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七、補助項目

  劇本開發或修正、排練、演出、場地與設備租借、攝錄影、材料製作、設計、行銷文宣、誤餐費(不含餐敘)、旅宿、保險、授權等相關計畫執行所需經費,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經費,但不包括固定薪資與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八、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應備文件:申請表、計畫書、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書)。

(二)申請文件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九、評審方式

(一)本計畫依節目製作類型、製作規模、內容、校園推廣計畫等審核補助額度。

(二)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簽署審查人切結書。補助名單及補助額度,由本部核定之。

十、計畫內容如對培養表演藝術之青少年觀眾有重大助益,或為推動具有特殊藝術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不受本須知第四點、第六點、第九點之限制,由本部斟酌經費情形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本部亦可主動邀請表演藝術團隊申請提案。

十一、撥款與核銷

 (一)經費撥付:

 1、計畫結束後一次撥付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函送收據、支用單據、全案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及相關文件(依核定函所載),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

 2、核定跨年度補助者,補助款項分二期撥付:分期撥付之補助經費比例,視該計畫分年經費比例調整之。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函送第一期收據、支用單據、進度報告書及相關文件(依核定函所載),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第一期補助經費,並於次年度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函送第二期收據、支用單據、全案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及相關文件(依核定函所載),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第二期補助經費。

 3、受補助者如因執行需要,得申請調整撥款期數及比例,由本部審酌後核定。

 4、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含)以上者,本部將與受補助者簽訂契約,並依契約辦理撥款相關事宜。

 (二)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三)受補助者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者檢送之支用單據,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五)受補助者之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十二、應注意事項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事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二)申請計畫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為,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如致本部權益受損,應負賠償責任。著作及創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部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三)受補助者需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四)受補助者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者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官網政府資訊公開項下廉政專區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點選宣導資訊。
十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本部得於補助期間內進行訪視,瞭解計畫執行情形。
十四、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須知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得不為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者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及執行本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五、本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