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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租借場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東美行字第1133000810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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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及管理維護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為優先,如有可開放空間、時段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以辦理具文化藝術、社教性質者為限。

三、本館每週二為休館日,不提供申請使用場地。

四、本館場地之租借時間、範圍、注意事項、申請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訊息另行公告於本館官網。

五、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至少四個工作天提出申請手續並最遲於使用日前二個工作天繳交費用,方可使用。

六、申請租借本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取消核准並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活動內容有損害本館場地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涉及政黨、競選或營利活動者。

(四)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本館取消核准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七、申請取消及變更說明:

(一)應於核准使用時間二個工作天前向本館以書面提出取消或變更申請。

(二)申請取消經核准者,退還已繳納之各項費用;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經核准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館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三)申請人未於本館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第一款情形外,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不在此限。

八、本館因緊急需要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場地,得臨時通知申請人變更或取消使用時間或場地;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館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申請人不能或不願變更者,本館得取消原核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予以退還。

九、申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須於租借期間自行負責安全維護、場地佈置,以及場地復原等,本館不提供人力支援服務。

(二)設備若於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應立即回報本館。

(三)應負責維護場地秩序,避免喧嘩吵雜,活動音量應符合相關噪音管制規定,如有違規,一律由租借場地之單位全權負責,本館不負任何相關之責任。

(四)本館場地全面禁止吸煙。

(五)應維護場地清潔,產生之廢棄物(含廚餘及餐盒)應自行帶離本館。

(六)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移動本館各項公物及設備(含本館場地物件,如陳列品、桌椅家具等)、私自架設其他設備、任意裝潢、擅自引接水電等。

(七)旗幟應依本館規定插掛;海報文宣如須張貼,一律使用告示牌,不得黏貼於牆面。

(八)租借人除本館核定藝文活動外,不得於本館有營利商業行為。

(九)舞台布幕均用電動開關,布幕上下不得懸掛物品,使用前請與本館行政室聯繫,並按照本館同仁說明方法使用。

(十)本館區內除經專案核准外,一律禁止使用明火、瓦斯,於活動中不得施放鞭炮、煙火等危險物品及不得放(灑)可燃性細微粉末。

(十一)申請核定之使用時間,如需佈置需事先提出並以二小時為限,超出時則加收租借場次費用。活動結束後請務必將移動後桌椅及設備歸位,繳交使用後環境復原自主檢查表。

(十二)依活動類型請申請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加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十、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勸導無效者,本館得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即停止租借,其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二)嗣後拒絕租借。

(三)如有損失概由申請人負賠償責任。

(四)申請人之代理人、僱用人、協助人、關係人及來賓等違反以上規定者,概由申請人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十一、凡租借本館場地之單位,若與第三者發生糾紛或應負之法律責任時,一律由租借場地之單位全權負責,本館不負任何相關之責任。

十二、申請人與活動參與者攜進本館場地之財物、設備與資料,應自行妥善保管,本館不負財產保管責任。

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